《国家公共信用修复管理办法》于2023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该办法旨在加强公共信用修复工作,规范修复行为,保障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以下是对其全文的详细解读:
根据该办法,具备以下条件的自然人或法人可以申请修复公共信用信息:
信用信息存在错误或遗漏;
信用受损系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或者其他非主观原因造成;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公共信用修复流程主要包括以下步骤:
申请人提出修复申请;
管理部门受理申请并进行审查;
信息提供者对争议信息进行核实;
管理部门对修复申请作出决定;
信息提供者根据管理部门决定修改或撤销争议信息。
申请人对修复决定不服的,可以向管理部门申请复核。复核期限为收到修复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后30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该办法明确了各方在公共信用修复中的责任:
信息提供者应当及时、准确、全面地提供信用信息,并对信息真实性负责。
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履职,公平公正地处理修复申请。
申请人应当如实申报情况,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为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该办法规定了以下保障措施:
实行告知、听证制度,保障申请人知情权和陈述申辩权。
建立信用修复投诉机制,受理并调查处理申请人的投诉。
完善信用修复行业监管,防止不正当竞争和利益输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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