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是指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个人或单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若符合特定条件,失信被执行人可以申请撤销失信条件。但撤销亦有相应的限制条款。
失信被执行人须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包括本金、利息、罚款等。若仅部分履行或逾期履行,则无法撤销失信条件。
撤销失信条件后,若失信被执行人再次因同一债务被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则撤销申请无效。此举旨在防止失信被执行人恶意利用撤销机制规避执法。
除了债务未履行外,若失信被执行人存在其他失信行为,例如逃避执行、隐匿财产等,则即使履行完毕债务,仍无法撤销失信条件。
符合撤销条件的失信被执行人应提交申请书、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凭证以及其他相关材料,向原执行法院提出撤销申请。法院经审查后,具备条件的将予以撤销并予以公告。
撤销失信条件限制条款旨在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权威。给予失信被执行人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鼓励其主动履行债务,维护信用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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