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纳税信用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7号
为鼓励和引导纳税人增强依法诚信纳税意识,主动纠正纳税失信行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现就纳税信用修复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纳入纳税信用管理的企业纳税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在规定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纳税信用修复。
(一)纳税人发生未按法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税款缴纳、资料备案等事项且已补办的。
(二)未按税务机关处理结论缴纳或者足额缴纳税款、滞纳金和罚款,未构成犯罪,纳税信用级别被直接判为D级的纳税人,在税务机关处理结论明确的期限期满后60日内足额缴纳、补缴的。
(三)纳税人履行相应法律义务并由税务机关依法解除非正常户状态的。
《纳税信用修复范围及标准》见附件1。
二、符合本公告第一条第(一)项所列条件且失信行为已纳入纳税信用评价的,纳税人可在失信行为被税务机关列入失信记录的次年年底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信用修复申请,税务机关按照《纳税信用修复范围及标准》调整该项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分值,重新评价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级别;符合本公告第一条第(一)项所列条件但失信行为尚未纳入纳税信用评价的,纳税人无需提出申请,税务机关按照《纳税信用修复范围及标准》调整纳税人该项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分值并进行纳税信用评价。
符合本公告第一条第(二)项、第(三)项所列条件的,纳税人可在纳税信用被直接判为D级的次年年底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失信行为纠正情况调整该项纳税信用评价指标的状态,重新评价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级别,但不得评价为A级。
非正常户失信行为纳税信用修复一个纳税年度内只能申请一次。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纳税信用修复后纳税信用级别不再为D级的纳税人,其直接责任人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其他纳税人之前被关联为D级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解除纳税信用D级关联。
三、需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纳税信用修复申请的纳税人应填报《纳税信用修复申请表》(附件2),并对纠正失信行为的真实性作出承诺。
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虚假承诺的,撤销相应的纳税信用修复,并按照《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试行)调整表》(附件3)予以扣分。
四、主管税务机关自受理纳税信用修复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向纳税人反馈信用修复结果。
五、纳税信用修复完成后,纳税人按照修复后的纳税信用级别适用相应的税收政策和管理服务措施,之前已适用的税收政策和管理服务措施不作追溯调整。
六、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企业信用修复申请书只要表明企业名称即可。企业信用修复需要的材料有,企业信用报告申请书、企业公章、、企业法人委托书和法人经办人身份证、企业营业执照。
与信用修复有关的内容有:
1、企业信用征信出现不良,会影响企业的贷款还有一些正常的经营;
2、很多的企业贷款逾期没有及时处理,就会上了征信,需要修复,在行业里面叫异议申请处理;
3、信用修复制度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一个重要机制,是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的重要环节,是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事中事后监管机制的必然要求,是失信主体退出惩戒措施的制度保障;
4、信用修复应遵循的原则,一是政府推动社会共建。充分发挥政府在信用修复机制建设中的组织、引导、推动和示范作用,规范发展信用服务的市场,发挥行业商业协会的作用,鼓励调动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共同推进,形成信用修复机制建设的合力;
5、信用修复应遵循的原则,二是逐级修复,梯次退出。科学地界定可修复的失信行为,明确修复内容,规范与失信严重程度相对应的修复条件和程序,逐项开展信用修复;
6、信用修复应遵循的原则,三是明确主体,落实责任。明确信用修复过程中各类主体责任的义务,建立健全跨部门信用修复的协调机制,逐步实现信用修复机制,对失信惩戒领域的全覆盖;
7、失信主体信用修复的主要内容,包括失信主体在规定期限内纠正实际行为,失信主体公开作出信用承诺,信用主体积极主动地参与各类信用修复的专题培训,接受协同的监管,持续提交信用报告,失信主体主动参与志愿服务和社会公益事业等内容;
8、要加强对信用修复的监督管理,信用修复工作不能过于随意,要鼓励轻微失信主体主动地纠错,主动地自新,畅通社会公众对信用修复的异议、投诉、举报的渠道,引导社会公众及社会组织关注并参与信用修复工作,不断地提升全社会的信用水平。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