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成失信被执行人的条件如下:
1、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2、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3、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4、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5、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6、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包括的内容如下:
1、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
2、作为被执行人的自然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
3、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和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可以对失信被执行人采取的行为:
1、禁止部分高消费行为,包括禁止乘坐飞机、列车软卧;
2、实施其他信用惩戒,包括限制在金融机构贷款或办理信用卡;
3、失信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不得担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综上所述,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限制消费令等的情形会被人等为是失信被执行人,需要注意的是,若未成年人是民事、行政诉讼之中的执行人,那么法院不得将该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七条
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录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通过该名单库统一向社会公布。
各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法院公告栏等其他方式予以公布,并可以采取新闻发布会或者其他方式对本院及辖区法院实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的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向政府相关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行业协会等通报,供相关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
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向征信机构通报,并由征信机构在其征信系统中记录。
国家工作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情况通报其所在单位和相关部门。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情况通报其上级单位、主管部门或者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
目前来说,对于失信人员的解除规定的是消极条件,一般只要你是失信人员,在两年的时间内没有违反规定,就会到期解除你的失信人的信息。但是如果在两年内,被执行人本人以暴力、威胁或者以以与之相仿的方法妨碍、抗拒执行,且情节严重或失信情节严重,有多项失信行为的,可以延长一至三年。
解除失信人员的方式:
1、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人民法院已执行完毕的;
2、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的。即只有失信人员依法履行完毕自己的清偿义务的,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删除失信信息。
3、一旦被列入失信者黑名单,就会在很多方面产生影响,比如买房、买车、高消费。很多人甚至不知道自己已经成为失信的执行人,那么该如何撤销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不可信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的相关规定,被执行人认为列入不可信执行人名单错误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纠正。被执行人是自然人的,一般由被执行人本人向人民法院提出并说明理由;被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一般应当由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本人向人民法院提出并说明理由。
拓展资料:总的来说,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人民法院已执行完毕的;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的;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删除失信信息,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等其他法定情形,向人民法院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删除失信信息。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限制消费令;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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