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个人或企业被法院列为失信人名单后,解除该名单的方法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一、主动申请解除
失信被执行人可以向相关部门(如法院)主动申请解除失信状态。一旦申请成功,相关部门将在3个工作日内撤销失信被执行人的相关信息。
二、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失信被执行人如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如偿还债务等,可以凭履行证明向法院申请提前解除失信状态。法院在核实履行情况后,将决定是否提前删除失信信息。
三、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
失信被执行人可与申请执行人协商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在履行和解协议所约定的义务后,向法院提交撤销申请。法院在确认和解协议已履行完毕的情况下,将删除失信信息。
四、等待自动解除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纳入期限一般为2年。在纳入期限届满后,如果失信被执行人未再次发生失信行为,法院将在3个工作日内自动删除失信信息。但请注意,如果失信被执行人具有多项失信行为或以暴力、威胁方法妨碍、抗拒执行且情节严重的,纳入期限可能会延长一至三年。即使延长期限,到期后也会自动解除。
五、向法院申请消除
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如失信被执行人认为自身被错误纳入名单,或者已经采取了积极措施纠正失信行为等,可以向法院提出消除失信信息的申请。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消除的决定。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
注意事项
解除失信名单并不意味着失信被执行人的信用记录已经完全恢复。在相关信用系统中,仍会保留相应的记录以供查询。
失信被执行人在解除失信状态后,应继续保持良好的信用行为,以逐步修复自己的信用记录。
具体情况可能因地区和案件类型而有所不同,建议咨询专业律师或相关机构以获取更准确的法律意见。
综上所述,解除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方法多样,但都需要失信被执行人积极采取行动,履行相关义务或申请解除。
1.撤销失信黑名单的途径之一是向法院提出申请。如果被执行人的义务已经履行完毕,或者法院已经执行完毕,法院可以根据申请撤销黑名单。
2.被执行人如果认为自己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是不正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纠正。申请人应是被执行人本人(对于自然人)或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对于法人或其他组织)。
3.另一种撤销黑名单的方式是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且履行完毕后,向法院申请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消除。这可能包括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删除失信信息,如果人民法院审查后同意,则可以撤销。
4.可以从失信名单中删除的人群包括:
-已经全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人;
-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经申请执行人确认履行完毕的人;
-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的人。
5.如果被执行人想要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删除,应当向法院提出申请。人民法院在审查后,如果认为申请理由成立,应当撤销失信信息。
6.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具有特定情形的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删除,这些情形包括:
-已经履行完毕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已执行完毕;
-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
-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删除失信信息且法院同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且无有效财产线索;
-因审判监督或破产程序中止执行;
-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不予执行或终结执行。
7.如果被执行人的失信信息有纳入期限,那么在期限届满后的三个工作日内,人民法院应当删除失信信息。如果被执行人后来又满足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条件,法院可以重新将其纳入。
8.在依照规定删除失信信息后六个月内,如果申请执行人再次申请将该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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