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纳税信用评价与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31号)明确,因确定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纳税信用直接判为D级的纳税人,符合以下条件,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纳税信用修复:
1.已纠正纳税信用失信行为;
2.申请前连续12个月没有新增纳税信用失信行为记录;
3.失信主体信息已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规定不予公布或停止公布。
申请纳税信用修复的流程:
1.企业符合纳税信用修复条件,申请填写《纳税信用修复申请表》
2.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信用修复范围及标准》,对企业纳税信用评价指标的分值或状态进行调整,重新评价其纳税信用级别,并反馈纳税信用修复结果。
3.完成纳税信用修复后,纳税信用级别不为D级的,不再受D级评价保留两年的限制。
4.纳税信用修复成功。
信用修复制度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一个重要机制。信用修复是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的重要环节,是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事中事后监管机制的必然要求,是失信主体退出惩戒措施的制度保障。纳入失信“黑名单”的被执行人提供自我纠错,修复“信用裂痕”的机会,其意义,不仅仅是为失信行为“打补丁”,而是为被执行人主动履行法律义务提供正向激励,为经济社会发展尤其是当前企业复工复产提供更加优质的司法服务和保障,进而从更深层次上推进诚信社会建设。
失信主体信用修复的主要内容,包括几部分:失信主体在规定期限内纠正实际行为,失信主体公开作出信用承诺,信用主体积极主动地参与修尔信各类信用修复的专题培训,接受协同的监管,持续提交信用报告,失信主体主动参与志愿服务和社会公益事业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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