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明确下列两种情形的企业可以采取信用修复机制修复信用:一是因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在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前已经补报并公示年度报告的;二是因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在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前已经办理住所变更登记或者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重新取得联系的。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纳税信用评价与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31号)明确,因确定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纳税信用直接判为D级的纳税人,符合以下条件,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纳税信用修复:
1.已纠正纳税信用失信行为;
2.申请前连续12个月没有新增纳税信用失信行为记录;
3.失信主体信息已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规定不予公布或停止公布。
申请纳税信用修复的流程:
1.企业符合纳税信用修复条件,申请填写《纳税信用修复申请表》
2.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信用修复范围及标准》,对企业纳税信用评价指标的分值或状态进行调整,重新评价其纳税信用级别,并反馈纳税信用修复结果。
3.完成纳税信用修复后,纳税信用级别不为D级的,不再受D级评价保留两年的限制。
4.纳税信用修复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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