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法院。
1、行政机关若发现自己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应该做出决定撤销原具体行政行为。
2、上级行政机关发现下级做出的具体行政有误需通知做出机关予以撤销,做出机关不予撤销的,上级机关依职权进行撤销。
3、法院在受理非诉行政执行案件时,发现生效的行政决定或裁决存在违法事项的,应作出不予立案通知书,以立案在审查期限内的,作出不予执行裁定书,并送达申请人。发现已经立案执行的生效的行政决定或裁决存在违法事项的,停止执行。通知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或依法裁定不予执行。法院还可就此案向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或上一级机关发出司法建议。
法律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民事诉讼中第三人承担责任的法律依据是《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中的第三人是指除了原告和被告之外的人,包括律师;家属;有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人等。如果第三人对于人民法院的判处有异议的话可以申请上诉。
一、民事诉讼第三人承担责任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民事诉讼第三人承担责任的法律依据是《民事诉讼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八十一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成为当事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可以申请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
第一审程序中未参加诉讼的第三人,申请参加第二审程序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第八十二条在一审诉讼中,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无权提出管辖异议,无权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或者申请撤诉,被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有权提起上诉。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
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
二、民事诉讼中的第三人可以不出庭吗?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法院开庭过程中第三人可以自己不出庭委托代理人出庭审理案件的,如果既不出庭又产委托代理人的,法院可按撤诉处理或者缺席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三十六条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比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按撤诉处理。
第二百三十七条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后,原告申请撤诉,人民法院在准许原告撤诉后,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作为另案原告,原案原告、被告作为另案被告,诉讼继续进行。
民事诉讼中的第三人可以不出庭,可以委托律师或者是代表人进行出庭。如果第三人不出庭的话,就是去了进行法律辩护的权利,人民法院可以缺庭审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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