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2022年大连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要点》的通知
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按照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部署,为进一步提升信用法治化水平,增强信用服务实体经济能力,发挥信用建设对优化营商环境的支撑作用,强化个人和市场主体权益保护等,市信用办制定了《2022年大连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要点》(以下简称《要点》)。《要点》以实施省、市社会信用条例为引领,以推动信息归集、信用监管全覆盖为主线,以提升信用惠民便企质效为重点,以信用建设助力实体经济发展为关键,持续完善诚信建设长效机制,为市场主体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发展生态。
一是
《要点》共包括六大方面,二十项重点任务,并已通过文件形式正式印发。大力加强信用法治建设。全面贯彻实施省、市信用法规,持续完善信用法规配套制度,开展信用工作合法性审核。扎实推进信用基础建设。强化数字政府建设的信用支撑作用,推动重点领域信用信息归集,优化升级信用信息归集渠道。深入开展行业信用监管。提升信用承诺书应用水平,巩固信用分级分类监管成效,健全信用奖惩工作机制。重点推广信用信息应用。促进金融信用与公共信用融合应用,打造文旅市场信用经济试点,探索以惠民便企为导向的信用应用。有力推动政务诚信建设。积极落实政务诚信评价要求,建立政府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健全失信问题治理长效机制。切实加强工作保障机制。强化督考通报工作力度,广泛开展诚信宣传教育,保障信用主体合法权益,严防信用数据安全风险,严防网络意识形态风险。
附件:2022年大连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要点
大连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2年3月24日
附件
2022年大连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要点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根据国家及省、市十四五期间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目标,按照省、市第十三次党代会关于推进信用建设、优化信用环境的具体部署,结合城市信用监测指标,以实施省、市社会信用条例为引领,以推动信息归集、信用监管全覆盖为主线,以提升信用惠民便企质效为重点,以信用建设助力实体经济发展为关键,持续完善诚信建设长效机制,为市场主体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发展生态,推动两先区建设,推动率先实现东北老工业基地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构建适应我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社会信用体系新格局。现提出年度工作要点如下:
一、大力加强信用法治建设
(一)全面贯彻实施省、市信用法规
2021年《辽宁省惩戒严重失信行为规定》《大连市社会信用条例》正式实施,《辽宁省社会信用条例》由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并于2022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标志着我省社会信用体系法治化建设取得重大突破,迈入全新阶段。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以下简称成员单位)务必充分认识信用法规的重要意义,组织开展集中学习与宣传,准确理解和掌握各项法规具体内容,切实做好贯彻实施工作。要持续树牢法治思维,注重发挥信用法规的引领作用,依法依规开展各项信用工作,不断提高社会信用工作法治化水平。(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信用中心及其他各成员单位)
(二)持续完善信用法规配套制度
根据各项信用法规的相关规定,研究制定配套发展政策和制度标准,建立健全我市信用制度体系,为信用法规的有效落地提供支撑保障。结合《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2021年版)》和《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2021年版)》,逐步完善市级公共信用信息补充目录和惩戒措施补充清单。根据行业监管优化升级需要,推进行业信用监管制度规范的研究制定或修订重编。加强基础性、通用性和专业性等技术标准,促进信用建设精准、规范发展。(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信用中心及其他相关成员单位)
(三)开展信用工作合法性审核
在制定信用制度过程中依法进行合法性审核,切实保证信用制度建设依法依规开展,避免发生信用泛化、信用滥用等侵犯信用主体权益的情形。对于特定领域的信用信息认定、归集、共享、公开以及失信惩戒等缺少法律法规依据的,鼓励各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在地方性法规制定及修订中,加入信用条款为工作开展提供依据。定期清理已出台的信用政策文件,及时修订或废止缺少法律法规依据的文件。(责任单位:相关成员单位、市司法局)
二、扎实推进信用基础建设
(四)强化数字政府建设的信用支撑作用
落实数字政府建设要求,加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资源建设,通过政务数据资源共享交换平台进一步畅通信用信息开放共享渠道。推进一体化应用支撑系统、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互联网+监管系统与市信用平台对接,为广泛查询应用信用信息提供便利,助力实现政府数据管理、政务服务、行政监管的数字化、智能化、智慧化。(责任单位:市营商局、市大数据中心、市信用中心、及其他相关成员单位)
(五)推动重点领域信用信息归集
严格按照《公共信用信息目录》要求,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平台归集信息。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信用信息共享应用促进中小微企业融资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1〕52号)和营商环境评价工作要求等,着力在纳税信息、环保信用评价信息、不动产信息、科技研发信息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息、合同履约信息、重点行业信息、重点人群信息等方面进一步打破信息壁垒,建立常态归集共享机制。(责任单位:市信用中心、市营商局、市大数据中心、市税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科技局、市农业农村局及其他相关成员单位)
(六)优化升级信用信息归集渠道
加快推进全市三网建设工作,探索在三网应用中实现数据沉淀功能,支持在一网通办过程中信用平台通过政务数据资源共享交换平台归集、共享信用信息。尚未接入政务资源共享交换平台的信息报送单位应加快对接进程,发挥政务数据资源共享交换平台的中间枢纽作用,向信用平台规范化、自动化共享数据,减少人工报送和重复报送情况。(责任单位:市营商局、市大数据中心、市信用中心、各信息报送单位)
三、深入开展行业信用监管
(七)提升信用承诺书应用水平
落实《大连市政务服务容缺受理事项清单》《实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目录》规定,为签署承诺、符合标准的市场主体提供先行办理、即时办理便利,依托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平台,依法依规将市场主体的承诺履行情况记入信用记录,作为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依据。用好主动型承诺书,针对认定失信缺少法律法规依据的不良行为,通过设置主动承诺事项,通过认定违诺将不良行为信息纳入信用监管。推动信用承诺插件应用,在自然人政务服务事项中实行承诺制的有关单位,应积极试点使用市信用中心推出的信用承诺插件系统,嵌入办事流程,支持自然人通过手机扫码在线签署承诺书,实现信用承诺无纸化管理。(责任单位:市营商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大数据中心、市信用中心、及其他相关成员单位)
(八)巩固信用分级分类监管成效
各行业主管部门应继续建立完善以信用为基础的分级分类监管制度,尚未出台制度或现行制度已不符合国家最新要求的领域,相关部门要推进制度拟定或修订工作。重点关注市场监管领域,贯彻落实《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推进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进一步提升监管效能的意见》(国市监信发〔2022〕6号),为科学高效地开展互联网+监管双随机、一公开提供支撑。已施行信用分级分类监管的部门应主动对接市信用中心,建立行业信用评价信息的常态化报送机制,可通过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平台部署行业信用评价模型,逐步实现行业信用的自动评价和自动公示。(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信用中心、市市场监管局、及其他相关成员单位)
(九)健全信用奖惩工作机制
全面落实守信激励、失信惩戒制度安排,各有关单位要依法依规履行守信、失信主体的认定程序、移出程序,加大失信认定和信用修复工作的政策解读力度,通过官方网站、公众号、行政服务窗口等显著位置加强宣传引导,畅通失信主体救济渠道。实施奖惩措施的单位要认真组织学习《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2021年版)》《大连市失信惩戒措施补充清单》等新出台的标准规范,确保在监管和服务过程中对信用信息应查尽查,奖惩措施落实到位,形成更多的信用奖惩案例。(责任单位:各成员单位)
四、重点推广信用信息应用
(十)促进金融信用与公共信用融合应用
继续发挥公共信用信息对金融服务升级的促进作用。持续推动金融机构主动对接大连信易贷基础平台,复制推广工信e贷成功经验,在联合建模、产品研发、风控升级等方面促成金融信用与公共信用深化合作,提升信贷、保函、反电诈等业务成效,为满足中小企业各类金融服务需求提供更多选择和有力保障。(责任单位:大连银保监局、人民银行大连市中心支行及其他相关成员单位)
(十一)打造文旅市场信用经济试点
根据《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经济发展试点工作的通知》要求,组织开展文化旅游市场信用经济试点建设。健全文旅市场信用监管机制,根据《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管理规定》等最新出台的制度文件,对我市现行文旅领域信用监管制度进行修订完善,提升信用监管效能。探索信用交易模式,整合公共、行业、市场多方信息,为文旅企业推出以信用为基础的产品和服务创造条件。(责任单位:市文旅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营商局、市大数据中心、市信用中心)
(十二)探索以惠民便企为导向的信用应用
推动信用记录及信用评价报告的应用,重点推动以获得本人授权为基础的自然人信息应用,关注民生热点,在医疗卫生、家政养老、创业就业、交通出行等重点领域加强应用场景建设。研究出台守信激励政策,或在现行的评奖评优、补贴发放等惠民便企政策中增加信用筛选条件,为资源分配提供更加科学的决策参考。适时编制发布《大连市守信激励措施清单》,便于诚信主体及时了解、积极参与,助力构筑守信有价、守信有感的诚信文化。(责任单位:市营商局、市交通局、市卫健委、市医保局、市民政局、市人社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大数据中心、市信用中心及其他相关成员单位)
五、有力推动政务诚信建设
(十三)积极落实政务诚信评价要求
根据省信用办部署,从依法行政、规范行政权力运行、推动政务公开透明、创新政务服务和管理方式、健全行政监管体系、加强公务员队伍建设等方面全面组织开展政务诚信建设,并统计上报工作成效,参与全省政务诚信评价,确保考评成绩全省领先。充分发挥政府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表率和引领作用,以政务诚信建设的显著成绩带动我市信用体系建设全面提质增效。(责任单位:各成员单位)
(十四)建立政府失信联合惩戒机制
落实《辽宁省政务严重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实施办法(试行)》(辽政办发〔2022〕12号),各职能部门要按照分工推动各级政府所属部门、单位特定失信行为的认定,根据政务严重失信行为的影响程度,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对失信主体、相关责任人采取惩戒措施,畅通信息归集共享渠道,进一步提高政府公信力。(责任单位:各成员单位)
(十五)健全失信问题治理长效机制
将失信问题治理与日常行政监管相结合,根据失信行为严重程度,对失信主体实施差异化的治理方案,持续降低在公示失信主体数量。在失信认定环节严格履行告知说明义务,确保失信主体知晓相关行为被列为失信的负面影响和救济渠道。在信息公示期间将失信主体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切实增加其失信成本,避免以罚代管。定期总结通报治理成效,保障失信治理常抓不懈,对失信治理落实不到位、作风不良的单位和个人加强监督问责。(责任单位:各成员单位)
六、切实加强工作保障机制
(十六)强化督考通报工作力度
根据《辽宁省社会信用条例》规定,加强对有关部门和单位推进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监督和考核。对信用建设中的重点、难点工作加强督导、检查,提升责任意识,促进工作落实,通过信用工作简报定期对有关部门和单位信用工作进展、亮点及存在问题等进行通报。持续开展区市县信用监测工作,对各地区信用工作开展及区域信用指数进行评价分析,促进全市信用体系建设的健康发展。(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信用中心)
(十七)广泛开展诚信宣传教育
各区县、各部门要持续开展省、市社会信用条例的宣传解读和普法教育,积极营造学条例、用条例、守条例的浓厚氛围。开展6.14信用记录关爱日、诚信示范街区、诚信示范企业等诚信主题实践活动,树立社会诚信典范,营造诚信和谐的社会氛围。全面利用官方网站、公众号、视频号、服务窗口等渠道,制作发布相关政策和工作动态。做好信息发布的合规审核工作,保障各类信息发布的安全性、及时性和准确性(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信用中心、人民银行大连市中心支行、市委宣传部及其他各成员单位)
(十八)保障信用主体合法权益
各有关单位应严格落实国家、省、市相关法规制度规定,畅通异议处理、信用修复办理渠道,规范业务服务流程,提高服务效率。在严重失信信息修复领域要积极探索完善修复机制,通过技术手段助力实现修复信息在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平台的同步更新,确保信用修复工作及时、公开、透明。对已完成信用修复的市场主体,各部门应当照按有关规定及时停止披露,终止实施惩戒措施。(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信用中心及其他各成员单位)
(十九)严防信用数据安全风险
要严格落实《民法典》《个人信息保护法》《数据安全法》相关要求,统筹好信用信息应用、隐私保护和数据安全,全面建立信用数据安全保障体系,加强安全风险评估和监测,切实提升各级信用平台、网站的信息安全保障能力,确保在安全上不出问题。(责任单位:市信用中心及其他成员单位)
(二十)严防网络意识形态风险
要明确信用网站及相关新媒体平台意识形态工作的责任分工和落实举措,建立健全问责机制;要明确专门的政审员,严格审核流程,对发布的内容层层审核把关,全流程监督管理;要加强舆情监测,做好舆情风险应急预案,在意识形态安全上确保万无一失。(责任单位:市信用中心及其他成员单位)
(来源:信用大连网站)
关于印发《阜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阜阳市房建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企业诚信评价细则》《阜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信用评价细则》等文件的通知
阜公管〔2022〕52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公共资源交易信用体系,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制定了《阜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阜阳市房建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企业诚信评价细则》《阜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信用评价细则》等文件,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2022年8月26日
阜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健全公共资源交易信用体系,完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制度,增强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各方主体诚实守信、依法交易意识,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指导意见的通知》等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阜阳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参与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有关主体的信用评价管理。
第三条信用评价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二)合法、客观、审慎的原则;
(三)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原则;
(四)谁评价、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原则;
(五)守信激励、失信惩戒原则。
第四条建立全市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信用评价系统,实行分级负责,分类评价,综合评级,动态管理,公开透明,信息共享。
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统筹组织协调全市公共资源交易信用评价体系的建设。
财政(国资委)、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等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范围内的信用评价,并按照职责分工进行监督管理。
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所在行政区域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有关当事人进行信用评价。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公共资源交易信用评价系统的建设和日常维护工作。
第二章评价体系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信用评价的对象是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竞争主体和中介机构。
(一)工程建设项目评价对象是指参与工程建设活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法人。
(二)政府采购项目评价对象是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供应商、采购代理等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三)其他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评价对象是指参与国有产权交易、土地拍卖等公共资源交易竞争的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拍卖公司。
第六条信用评价的主体是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评价部门,招标人(建设单位)、采购人、项目单位以及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竞争主体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机构。
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是指财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市水务、农业农村等部门。
其他评价部门是指人社、统计、税务等部门。
招标人(建设单位)是指工程建设项目的投资主体、投资者或管理主体。
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
项目单位是指依法开展拍卖、招租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机关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
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机构是指: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及其分中心。
第七条信用评价实行信用综合评分制,通过对评价对象的基本信用信息、良好行为信息和不良行为信息进行评价计分。
基本信信用息是指被评价对象的注册登记信息、资质信息、人员信息和其他基本信息。
良好行为信息是指被评价对象获得的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相关的获奖信息。
不良行为信息包括被评价对象在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存在违法违规、未依法履行约定义务等失信信息。
第八条市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行业监督管理要求,制定本行业对评价对象的评价细则,收集和整理本行业监督管理相关机构对评价对象的评价信息,作出信用评价计分。
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制定公共资源交易监督部门、招标人、采购人、项目单位对投标人、供应商、竞拍人等竞争主体以及中介机构的评价细则。评价主体按照评价细则对评价对象在交易活动中的行为进行评价计分。
其他评价部门对信用评价对象的评价信息,由市公共资源交易信用评价系统直接从“信用阜阳”网站获取。因同一失信行为被不同主管部门处罚的,不作重复记录。
各信用评价主体部门应及时收集、整理、确认和录入严重失信主体信息,依法依规在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公开发布
第九条信用评价细则应当明确评价的主体、对象、内容、标准、计分方法、评分依据、评价程序、上报时限、异议处理等内容,并依法按照有关规定对严重失信主体实施行政性约束和惩戒。
第三章评价计分方法和运用
第十条评价对象信用评价得分按下列权重计算:
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评价计分占信用评价得分的50%;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评价计分占信用评价得分的30%,招标采购人评价计分占信用评价得分的20%。其他评价部门评价实行扣分制,最多扣10分。
同一评价对象在一评价期限内有多个评价项目的,其信用评价计分按多个项目评价得分的平均值计算。
第十一条评价对象初始进入评价信息系统无评价计分的,初始分按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招标采购人评价计分权重的50%分值计算。
第十二条评价对象的信用评价等级划分为AAAA、AAA、AA、A四个等级。
(一)累计得分在90分以上(含90分)的列为AAAA级;
(二)累计得分在75分以上(含75分)90分以下的列为AAA级;
(三)累计得分在60分以上(不含60分)75分以下的列为AA级;
(四)累计得分在60分及以下的列为A级。
第十三条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将评价结果应用到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
第十四条招标人、采购人、项目单位将评价结果应用到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并载明信用评价结果使用方法。
第十五条评价对象的信用评价结果作为其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信用评价依据。
第十六条被列入“黑名单”的法人、其他组织及其人员在规定的期限内禁止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
第四章信用评价系统
第十七条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会同相关评价主体建设全市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信用评价系统,搭建信用评价共享平台,并做好系统数据对接工作。
第十八条信用评价系统采取分级分类采集,集中汇总运用的操作模式。
(一)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和招标人、采购人、项目单位对评价对象评价信息由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统一录入,其他评价部门的评价信息由相关部门自行录入。
(二)信用评价系统结合各方评价结果自动汇总评价对象的评价得分。招标、采购项目信用评价计算递交投标(响应文件)截止时间的评价信息系统评价得分为准。
(三)由各行政监督部门确定的不良行为信息实时录入评价信息系统。
第十九条评价对象的评价等级、被禁止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期限等内容在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予以公示。
第五章异议处理和责任
第二十条公示期间,评价对象对评价主体的信用评价若有异议,通过以下途径解决:
(一)对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其他评价部门、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评价有异议的,评价对象应向作出评价的部门反映,作出评价的部门应当按规定进行处理并给予答复。
(二)对其他评价主体评价有异议的,评价对象应向作出评价的主体反映,评价主体应当复核并答复评价对象,如有错误,应当纠正。评价对象对答复不满意的,可以向项目所在地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投诉,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应当调查并给予答复,发现确有错误的,要求评价主体纠正。
(三)对信用评价系统汇总计分有异议的,向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部门投诉,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部门应当调查并给予答复,发现确有错误的予以纠正。
评价对象对本条(一)至(三)项答复仍不满意的,可以提起仲裁、行政复议或诉讼。
第二十一条在异议处理过程中,异议处理结果不溯及已经完成和正在进行的招标采购项目。
第二十二条在信用评价管理工作中,各评价主体及相关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机关或相关部门责令改正,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未按照规定时间或程序或标准计分、应当计分而不予计分或者超出范围予以计分、计分错误的;
(二)不在规定的系统或网站发布或擅自采集、记录、发布、泄露、使用评价信息的;
(三)隐瞒、错报、漏报信用信息给评价主体造成名誉或者经济损失的;
(四)歪曲、篡改有关信用信息的;
(五)利用信用信息进行商业活动的;
(六)其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第六章信用修复
第二十三条信用修复管理工作遵循“谁决定、谁修复,谁认定、谁修复”的原则,依法依规修复。
第二十四条被评价对象已履行相关法定义务,纠正相关失信行为,主动消除危害后果和不良社会影响的,可以向作出评价的部门申请信用修复。
第二十五条申请信用修复,被评价对象应提交以下材料:(一)信用修复申请书:(二)守信承诺书;(三)履行法定义务、纠正违法行为的相关材料;(四)评价部门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六条信用评价部门根据信用修复制度作出是否准予信用修复的决定。准予信用修复的,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通过信用系统修复信用信息,不予信用修复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阜阳市房建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企业诚信评价细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信用信息管理,规范建筑施工企业的市场行为,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根据《阜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结合《阜阳市建筑市场信用评价实施细则(试行)》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在我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从事房屋和市政工程施工项目的投标活动的施工企业的诚信评价管理。
第三条诚信评价应当遵循谁评价、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原则。
第四条本细则评价主体是市城乡建设局、市、县(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招标人(建设单位)及市人社局、市统计局、市税务局、市法院等部门。
第五条市城乡建设局根据其制定的评价办法对施工企业进行评价。
市、县(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根据《施工企业招标采购诚信评价标准(公管部门评价)》对施工企业进行评价。
招标人根据《施工企业招标采购诚信评价标准(招标人)》对施工企业进行评价。
市人社局、市统计局、市税务局、市法院等部门的评价信息由公共资源交易信用评价系统从“信用阜阳”中获取。
第六条建设工程项目有关主体及从业人员的信用评价:市城乡建设局评价计分占信用评价得分的50%;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评价计分占信用评价得分的30%,招标(采购人)评价计分占信用评价得分的20%。市人社局、市统计局、市税务局、市法院的评价实行扣分制,最多扣10分。
市、各县(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招标人对施工企业的信用评价计分实行 100分制。其中初始分为总分权重的80%。良好行为实行加分制,不良行为实行扣分制,直至扣完为止。
评价对象信用得分为初始分+良好行为累计得分-不良行为累计扣分。最高得分为 100分,最低得分为 0分。
第七条市城乡建设局对施工企业的评价结果由市城乡建设局进行公示。
公共资源交易监督部门对施工企业进行评价结果形成后当日在市公共资源交易网进行公示。
招标人对施工企业评价形成后2个工作日内提交公共资源交易监督部门。
公共资源交易监督部门收到招标人评价结果后,1个工作日内在市公共资源交易网进行公示。
第八条评价对象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应自公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评价主体提出书面异议,逾期提出的不予受理。
第九条评价主体在收到异议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决定受理的,在受理异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异议人。
第十条评价对象提出信用修复申请,理由成立,需要修改评价计分的,评价主体在答复申请人同时将修复结果提交公共资源交易机构。
第十一条评价结果公示期满后3个工作日内,未收到评价主体暂停计分或撤回原评价计分通知的,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将评价计分计入评价对象项目评分,并予以生效。
第十二条本细则由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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