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首先,失信被执行人的手机号可能会被执行部门用于信用惩戒措施。这些部门可能会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法院公告栏等多种渠道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向政府相关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行业协会等通报。这样的通报将使失信被执行人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受到信用惩戒。
其次,失信被执行人还可能会受到高消费限制。这包括在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以及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此外,他们可能被禁止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旅游、度假,以及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等。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四条规定,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应包括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作为被执行人的自然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和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被执行人失信行为的具体情形,执行依据的制作单位和文号、执行案号、立案时间、执行法院,以及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公布的其他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事项。
法律分析:不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执行部门可以对其进行信用惩戒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法院公告栏等其他方式予以公布向政府相关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行业协会等通报,供相关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1、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2、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3、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4、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5、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6、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六)旅游、度假;(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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