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信用等级修复管理办法》规定了纳税人信用等级修复的程序和具体要求,为纳税人走出信用等级低谷提供了明确的指引。
《纳税信用等级修复管理办法》是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多个部门联合制定的一项管理办法。该办法针对纳税人信用等级低下的情况,明确了信用等级修复的程序和具体要求,旨在帮助纳税人短期内走出信用等级低谷,恢复正常的纳税经营活动。根据《办法》,纳税人可以申请信用等级修复,并需要提供相关材料、说明违法行为事实和原因等信息。税务部门将在收到申请后进行核实,对于符合修复条件的纳税人,给予相应的支持和帮助,如提供税收优惠、降低税务检查频次等;对于不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则进行相应的处理措施。此外,《办法》还规定了纳税人信用等级评定的标准和程序,明确了信用等级评定的周期和频次。纳税人在日常经营中要注重自身信用记录,注意遵守税收法规,避免信用等级降低的情况出现。
纳税人信用等级降低会对企业带来哪些影响?纳税人信用等级降低可能导致税务部门加强对企业的监管和检查,增加税收负担,并影响企业的金融信贷和合作机会。此外,在招投标、申请资质和参与行业评比等方面也会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
《纳税信用等级修复管理办法》的颁布实施,为纳税人信用等级修复提供了明确的指引,有助于纳税人短期内恢复正常的纳税经营活动。然而,纳税人要认真遵守税收法规和纳税义务,保持良好的信用记录,避免信用等级降低的风险。
【法律依据】:
《纳税信用等级修复管理办法》第六条纳税人可以申请信用等级修复。信用等级修复包括提示教育、特别提示教育、积极支持和帮助。
信用修复管理办法如下:
1、本办法所称的信用信息修复,是指信用主体为积极改善自身信用状况。在纠正失信行为、履行相关义务后,向认定失信行为的单位或者归集失信信息的信用平台网站的运行机构,提出申请。由认定单位或者归集机构按照有关规定,移除或终止公示失信信息的活动。
2、信用信息修复的方式包括移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终止公示行政处罚信息和修复其他失信信息。
3、本办法所称的失信信息,是指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和地方公共信用信息,补充目录中所列的对信用主体信用状况,具有负面影响的信息,包括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行政处罚信息和其他失信信息。
4、移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是指认定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将信用主体从有关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中移出。
5、终止公示行政处罚信息,是指归集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对正在信用网站上公示的信用主体有关行政处罚信息终止公示。
6、依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建立信用信息修复制度的,由认定单位受理相关修复申请。
7、认定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已建立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制度规定,审核决定是否同意将信用主体移出名单。
8、以简易程序作出的对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行政处罚信息,信用平台网站不进行归集和公示。
9、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相关程序终结前,除行政复议机关或人民法院认定需要停止执行的,相关行政处罚信息不暂停公示。
10、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认为信用平台网站,对其行政处罚信息的公示内容有误、公示期限不符合规定或者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撤销或变更的,可以向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提出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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