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不良记录修复撤销失信申请的情形包括哪些内容和情形,撤销失信申请书范本

法律主观:

撤销失信申请的情形包括哪些内容和情形,撤销失信申请书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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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进行简易注销相对于普通程序来说方便快捷得多,但是要进行简易注销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一、哪些情形公司适用简易注销程序?1、公司适用简易注销程序的条件:(1)领取营业执照后未开展经营活动(未开业)(2)申请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或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无债权债务)判别是否符合提条件:通过企业注销申请表格和全体投资人承诺书判别是否属于上述情况,工商登记部门只作材料的形式审查。2、适用简易注销的企业类型:(1)有限责任公司(2)非公司企业法人(3)个人独资企业(4)合伙企业系统会对4种适用简易注销登记的企业类型进行判断,符合条件的才允许填报简易注销公告。3、适用简易注销的特殊情况:人民法院裁定强制清算或裁定宣告破产的,有关企业清算组、企业管理人可持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或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直接向被强制清算人或破产人的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简易注销登记,不需要进行简易注销公告。二、不适用简易注销流程的情形有哪些?不适用简易注销的情形1、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2、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指申请简易注销公告时,正在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企业,《指导意见》虽然没有明确规定,但技术方案和总局对文件的解读材料都明确企业移出异常名录后,仍可以申请简易注销)3、存在股权(投资权益)被冻结,出质或动产抵押等情形;4、有正在被立案调查或采取行政强制,司法协助,被予以行政处罚等情形的;5、企业所属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未办理注销登记;6、曾被终止简易注销程序的;7、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注销登记前需经批准的;8、不适用企业简易注销的其他企业;三、公司简易注销程序如何?第一步:企业在公示系统填报简易注销公告;企业联系人正常登录公示系统后,会多出一个“简易注销公告填报”模块,里面包括3个功能:(1)公告填报(2)公告查看(3)公告撤销。公告填报:内容非常简单,申请简易注销,将《全体投资人承诺书》拍成照片或扫描成图片,以JPG的格式上传。特别提醒:每个企业只能有一次申请简易注销的机会,随便上传一个《承诺书》图片,或误操作上传错误图片文件,一旦确认上交,都将无法修改,将导致简易注销无法通过,并且不得再次申请。一定要提请企业谨慎操作。公告撤销:企业可以从提交简易注销公告开始至正式提交简易注销登记申请前主动撤销简易注销公告,撤销后不能再提交简易注销公告、申请办理简易注销登记手续;第二步:公告,等待是否有人提异议(1)自然人、企业、其他相关部门在45天公告期内可以对企业简易注销公告提出异议,超过公告期,公示系统不再接收异议。公告期45天为45个自然日(2)提出异议须实名,需上传身份证、营业执照图片、核对手机号码。(3)公告期内,自然人、企业的异议申请只能通过公示系统在线填写,相关政府部门的异议申请可通过公示系统在线填写,也可通过三证合一、五证合一、协同监管平台等各种交换方式提供,所有异议信息都记于企业简易注销公告下面,通过外网可以看到异议内容,通过内网可以查看到异议人信息。公告期结束后还有人要提出异议怎么办?《指导意见》没有明确规定,但总局对文件的解读材料明确:公告期内,有关利害关系人及相关政府部门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简易注销公告”专栏“异议留言”功能提出异议并简要陈述理由。公告期满后,“异议留言”功能关闭。公告期满后、登记机关作出准予简易注销登记决定前,或者登记机关作出准予简易注销登记决定后,有关利害关系人向工商部门书面提交异议申请的,工商部门可以作为不予简易注销登记决定的依据或有关案件查办的线索。第三步:企业申请简易注销登记(1)公告期结束后,企业须在30个自然日内向工商部门提交简易注销申请。(2)特殊情况可以不进行公告直接受理简易注销申请。(3)登记业务人员首先需要对提出简易注销申请的企业进行人工审核,重点做好不符合简易注销条件的判断,系统会尽可能进行自动检索并提示。主要包括下列条件:1、企业是否属于符合简易注销条件的4种企业类型;2、企业是否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3、企业是否按照规定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进行了45天简易注销公告;4、企业在简易注销公告期内是否被提出异议;(其他部门通过非公示系统提出)5、企业是否曾被终止简易注销程序;6、其他不能简易注销的情形。企业一旦被终止简易注销,今后不允许再次申请,只能通过正常注销程序处理。(4)受理简易注销申请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审核通过或不通过。(5)所有的受理、核准文书与一般注销文书式样一致,文号连用。系统会对8种限制性条件进行部分事前限制。对于不符合条件的企业,不能填报简易注销公告。强制限制至少包括: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股权冻结、股权出质、动产抵押(已录入系统的)、行政处罚(已录入系统的)、未注销分支机构(已录入系统的)、曾经被终止简易注销。属于限制行业的外资企业、需要审批方可注销的企业目前系统还无法判别。

失信被执行人是指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抗拒执行”等法定情形,从而被人民法院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

网友咨询:

删除失信信息的情形有哪些?

律师解答: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删除失信信息:

(一)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人民法院已执行完毕的;

(二)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的;

(三)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删除失信信息,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

(四)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两次以上,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人未提供有效财产线索的;

(五)因审判监督或破产程序,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对失信被执行人中止执行的;

(六)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不予执行的;

(七)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的。

律师补充:

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纠正:

(一)不应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二)记载和公布的失信信息不准确的;

(三)失信信息应予删除的。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纠正的,执行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纠正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纠正;理由不成立的,决定驳回。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驳回决定不服的,可以自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决定。

复议期间,不停止原决定的执行。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

第十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删除失信信息:

(一)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人民法院已执行完毕的;

(二)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的;

(三)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删除失信信息,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

(四)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两次以上,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人未提供有效财产线索的;

(五)因审判监督或破产程序,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对失信被执行人中止执行的;

(六)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不予执行的;

(七)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的。

有纳入期限的,不适用前款规定。纳入期限届满后三个工作日内,人民法院应当删除失信信息。

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删除失信信息后,被执行人具有本规定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重新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删除失信信息后六个月内,申请执行人申请将该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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