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不良记录修复撤销判决书第一项怎么写的,撤销判决书的法律依据

1、法律依据《刑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被宣告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的刑罚。

撤销判决书第一项怎么写的,撤销判决书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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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表述例子:《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15)浙温刑终字第563号》

原公诉机关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余昌安,。现羁押于苍南县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肖某,现羁押于苍南县看守所。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审理苍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余昌安、肖某犯诈骗罪一案,于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六日作出(2014)温苍刑初字第1422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余昌安、肖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

1.2013年4月18日,被告人肖某与“阿东”(另案处理)预谋骗租车辆用于抵押贷款后,由肖某到永嘉县瓯北镇永宁路348号被害人陈某乙的宏鑫汽车租赁行骗租了一辆车主为郑英直的浙c×××××轿车(价值182044元),之后二人伪造了机动车登记证书等材料,以车主郑英直名义将车抵押给陈某甲借款46500元,并将该借款用于赌博。涉案轿车现已被被害人取回。

2.2013年5月29日,被告人余昌安伙同金顺良(另案处理)、“丁明军”(身份不明)预谋骗租车辆用于抵押贷款后,由余昌安假冒陈贤虎身份作为实际承租人,到温州市龙湾区永中罗东北街49号被害人刘某、蔡某的温州众信汽车租赁有限公司,骗租了被害人刘某的浙c×××××丰田牌越野车(价值158272元)。之后,由金顺良伪造机动车行驶证、身份证等材料,以车主刘某的名义,余昌安作担保,向被害人陈某甲抵押借款36000元。涉案轿车现已被被害人取回。

3.2013年6月14日,余昌安经预谋,伙同“丁明军”到温州市龙湾区永中罗东北街49号被害人刘某、蔡某的众信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由余昌安假冒陈贤虎的身份作为实际承租人,“丁明军”签订租赁合同,骗租了被害人蔡某的浙c×××××丰田越野车(价值150103元)。之后,余昌安将该车抵押给陈某甲后借得36000元用于赌博。涉案轿车现已被被害人取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害人陈某乙、刘某、蔡某、陈某甲的陈述,二手车买卖合同、个人借款合同、车辆交接结算书、驾驶证,价格鉴定意见书,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释放证明,归案经过,人口信息,被告人肖某、余昌安的供述。

原审法院认定:被告人余昌安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被告人肖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撤销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2013)温瓯刑初字第542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肖某宣告的缓刑;与原犯信用卡诈骗罪被判处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50000元;责令被告人余昌安共同退赔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72000元,被告人肖某共同退赔违法所得人民币46500元,均返还被害人陈某甲。

原审被告人余昌安上诉称,(1)第二节事实未去众信汽车租赁公司租赁车辆,自己只是为金顺良的借款提供担保,(2)第三节事实其指使“丁明军”前去租车的原因是自己没有驾驶证,租车系便于参赌,没有预谋将车用于抵押;且借款时已告知被害人陈某甲车辆系租赁,已连续支付三个月利息1.2万;另外,鉴定意见对车辆价值估价也过高,(3)之前用过朋友陈贤虎身份去众信公司租赁车辆,也多次介绍朋友去该公司租车,冒用身份并非具有非法占有车辆的目的,原判量刑畸重,要求改判。

原审被告人肖某上诉称,用真实身份租车,被抵押车辆已由租赁公司开回,未拖欠租车费,未造成车主损失,租车时没有非法占有目的,不应以车辆价值来定罪量刑;实际借款仅46500元,借款后与被害人陈某甲一直保持联系直至陈带警察将其抓获,原判量刑畸重,要求改判。

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原审判决所认定的一致,本院予以确认。第二节事实,被害人蔡某指认余昌安系实际租车人,余昌安虽辩称该节事实其并未实际租车,但即使按其辩解,其明知金顺良租赁车辆用于抵押借款去赌博仍用“陈贤虎”名义打电话给车行帮助金顺良通过“丁明军”顺利租到车辆,后又在明知金顺良伪造车主刘某的身份证件找被害人陈某甲抵押借款的情况下为金顺良提供担保,系共犯。第三节事实,余昌安租赁车辆当晚便去办理抵押借款的事实在时间上得到《承租方情况及车辆交接结算书》、《个人借款合同》等书证及车主蔡某和借款人陈某甲证言的印证,余昌安在侦查阶段亦供认与他人预谋租车抵押筹集赌资的事实,其翻供称租车只是为方便赌博的辩解与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信;余昌安虽辩称曾支付三个月利息给被害人陈某甲,但陈某甲未予承认,余昌安也无法提供证据证明该事实,故对该辩解亦不予采信。至于价格鉴定意见系具备资质的价格评估机构依法定程序所做,余昌安对该鉴定意见提出异议的理由不足,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上诉人余昌安、肖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分别结伙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肖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当撤销缓刑,予以数罪并罚。余昌安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故意再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原判鉴于本案赃车均已追回,肖某有坦白情节,均已予从轻处罚。余昌安、肖某各自伙同他人经事先预谋,在没有还款赎车的经济能力的情况下,为筹集赌资,且余昌安虚构承租人的身份骗租车辆,其二人假冒车主的名义将车辆用于抵押借款的行为,足见其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其二人辩称对车辆没有非法占有目的、应以借款数额计算犯罪数额的意见与法不符,不予采纳。原判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吴海

审判员涂凌芳

代理审判员夏宁安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赵东清

当事人可以重新收集相关证据,并重新进行上诉,否则上诉法院不会受理。

法律分析

根据相关规定,原告被人民法院驳回起诉后可以寻求其他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被人民法院驳回诉讼请求后,由于人民法院的判决具有既判力,除非其搜集到了新的证据,否则不会受理。但是搜集新的证据,满足起诉条件就可以重新上诉。法院起诉流程是:1、当事人起诉,首先应提交起诉书,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相应份数的副本,当事人是公民的,应写明双方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籍贯、住址;当事人是单位的,应写明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2、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原告向法院起诉应提交相应的材料;3、立案庭在当事人履行必须的手续和交齐有关证据材料之后,在七天内,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办理立案手续;4、当事人应在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七天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和其他诉讼费用;5、立案手续后,案件由法院排期开庭,进行开庭审理。诉讼费用怎么承担:受理费由原告预交。被告提出反诉的,根据反诉金额或者价额计算案件受理费,由被告预交。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是否缓、减、免,由人民法院审查决定。案件审结时,人民法院应将诉讼费用的详细清单和当事人应负担的数额,用书面通知本人。同时,在判决书、裁定书或者调解书中写明当事人各方应负担的诉讼费用。当事人凭交款收据和判决书、裁定书或者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结算诉讼费用,多退少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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