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人员在如期未履行法院判决书或裁定书上规定的义务的情况下,其信用状况不会得到改善。只有在其履行了相应义务后,方可申请信用恢复。符合条件的失信人员可以向相关部门申请失信信息的移除,通常该过程需要在三个工作日内完成。若失信人员已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通常该状态会维持两年。但在特定情况下,如被执行人采取暴力、威胁等方式严重妨碍或抗拒执行,或存在多项失信行为,这一期限可以延长至三年。若失信被执行人主动履行法律文书义务或纠正失信行为,法院亦有权提前删除其失信信息。
对于被错误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被执行人,有权向法院申请纠正。若被执行人是自然人,一般应由其本人亲自至法院提出申请并说明理由;若被执行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一般应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亲自至法院提出申请并说明理由。法院在审查后,若认定申请理由成立,则应作出纠正决定。
法律依据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的决定》第一条,规定了应当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受到信用惩戒的六种情形,包括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妨碍、抗拒执行、虚假诉讼、虚假仲裁、隐匿、转移财产等。
失信企业面临的后果包括在金融融资、政府供应土地、工程招投标、信差政府采购等18个方面的政府限制。一旦企业被列入失信名单并公布,其在经营活动中会受到严重影响。
法律分析:失信被执行人结案了,一般依当事人申请,受理申请后三个工作日内可以删除。欠债还钱,只要失信人履行债务后,当事人便可以申请将其失信名单删除。一般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符合规定,会按流程审批删除,确定解除到解除,在三个工作日即可办完。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
第九条不应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撤销失信信息。记载和公布的失信信息不准确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正失信信息。
第十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删除失信信息:(一)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人民法院已执行完毕的;(二)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的;(三)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删除失信信息,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四)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两次以上,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人未提供有效财产线索的;(五)因审判监督或破产程序,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对失信被执行人中止执行的;(六)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不予执行的;(七)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的。有纳入期限的,不适用前款规定。纳入期限届满后三个工作日内,人民法院应当删除失信信息。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删除失信信息后,被执行人具有本规定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重新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删除失信信息后六个月内,申请执行人申请将该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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