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书理由部分写明下列内容有:
1、确定罪名;
2、确认量刑情节;
3、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的应当表示肯定;
4、确认辩解、辩护理由是否被采纳;
5、写明判决的法律依据。
刑事判决是指审判机关对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是否有罪,犯了何罪,应否处以刑罚,处于何神刑罚等实体问题所作出的裁决。分为有罪判决和无罪判决。前者确认被告人有罪井处以相应刑罚,后者确认被告人无罪或依法不再追究其刑事责任。
有罪判决还分为判处刑罚及免除刑罚两种。判处刑罚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与死刑,以及罚金、剥夺政治权利和没收财产。免除刑罚是在确认被告人有罪的前提下,根据其情节轻微或有显著悔改和立功表现等原因,依法免除其刑罚。刑事判决均应依照一审、二审、审判监督、死刑复核等法定程序作出。
刑事判决是指人民法院对刑事案件审理终结后,依据查明的事实和适用的法律,对被告人所犯罪行作出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判决。刑事判决书应当写明有:
1、被告人的基本情况,包括被告人的姓名、性别、年龄、籍贯、住址、职务、以前是否受过刑事处罚、是否被逮捕、羁押日期等;
2、辩护人和公诉人的情况;
3、判决认定的事实、理由和适用的法律依据;
4、判决结果和上诉期间和上诉的法院。刑事判决一经发生法律效力,就具有法律上的拘束力。对一审判决,被告人可以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刑事判决书应当送达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和人民检察院,不送给家人
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进行更改的。
1、如果只是判决书中存在笔误,不影响具体判决结果的,则可以直接由原审法院通过裁定的方式进行更正。
2、如果是一审判决尚未生效的,则当事人可以在上诉期内上诉,如果经二审法院审理,认为原判决金错误的,则可以依法进行改判。
3、如果判决已经生效的,但判决确系错误的,则可以由当事人通过申诉、法院主动提起重审、检察院进行抗诉等方式,启动审判监督程序来进行改正。
《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一十六条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
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
对被告人的上诉权,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剥夺。
第二百四十一条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是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第二百四十三条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对于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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