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还清欠款,然后联系执行法院并提交解冻申请。
一、还清欠款
失信人员银行卡被冻结的主要原因通常是因为未履行法院判决或裁定所确定的义务,如欠款、罚款等。因此,解除冻结的首要步骤是尽快还清欠款。失信人员应查询具体的欠款金额和还款方式,并按时足额还款。
二、联系执行法院
还清欠款后,失信人员应主动联系执行法院,告知已履行义务的情况,并申请解除银行卡冻结。执行法院将核实还款情况,并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解除冻结。
三、提交解冻申请
失信人员需向执行法院提交书面的解冻申请,申请中应明确说明个人基本信息、欠款履行情况、银行卡被冻结的事实及请求解除冻结的理由。同时,应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如还款凭证、执行法院出具的结案通知书等。
四、等待审核与执行
执行法院在收到解冻申请后,将进行审查。如审查通过,法院将出具解冻通知书,并通知相关银行进行解冻操作。银行在收到解冻通知书后,将按照法院要求解除对失信人员银行卡的冻结。
五、注意后续信用修复
银行卡解冻后,失信人员应重视个人信用的修复。通过积极参加信用修复活动、保持良好的信用记录等方式,逐步改善个人信用状况。
综上所述:
失信人员银行卡被冻结后,需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解冻。首先还清欠款,然后联系执行法院并提交解冻申请。待法院审核通过后,银行将解除冻结。同时,失信人员应重视个人信用的修复,以改善信用状况。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规定:
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
第三条规定:
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失信人员银行卡被冻结只有在失信被执行人的名单里删除的时候才能取出解除,要从该名单被删除信息,只有尽快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中确定的义务,或者申请申请删除信息,人民法院经过审查通过等情况。
征信机构办理业务规则如下:
1.从事征信业务及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诚实守信,不得危害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2.经营个人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熟悉与征信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征信业从业经验和管理能力,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并取得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任职资格。
3.信息主体认为征信机构或者信息提供者、信息使用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所在地的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派出机构投诉。
4.受理投诉的机构应当及时进行核查和处理,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书面答复投诉人。
信息主体认为征信机构或者信息提供者、信息使用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征信就是专业化的、独立的第三方机构为个人或企业建立信用档案,依法采集、客观记录其信用信息,并依法对外提供信用信息服务的一种活动,它为专业化的授信机构提供了信用信息共享的平台。征信记录了个人过去的信用行为,这些行为将影响个人未来的经济活动,这些行为体个人信用报告中,就是人们常说的“信用记录”。直到2012年以前,中国现行的法律体系中还没有一项法律法规为征信业务活动提供直接依据。国务院法制办曾经在2009年10月全文公布《征信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就征信管理条例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
第十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删除失信信息:
(一)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人民法院已执行完毕的;
(二)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的;
(三)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删除失信信息,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
(四)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两次以上,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人未提供有效财产线索的;
(五)因审判监督或破产程序,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对失信被执行人中止执行的;
(六)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不予执行的;
(七)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的。
有纳入期限的,不适用前款规定。纳入期限届满后三个工作日内,人民法院应当删除失信信息。
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删除失信信息后,被执行人具有本规定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重新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删除失信信息后六个月内,申请执行人申请将该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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