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法人信用修复指南信用修复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对失信行为进行了纠正,并取得明显成效,该失信行为的不良社会影响已基本消除。
(二)该失信行为自纠正之日起,1年内未再发生同类失信行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予以信用修复:
(一)1年内有严重失信行为的,或1年内有3次及以上较重失信行为的。
(二)企业已进入破产程序的。
(三)距离上一次信用修复时间不到1年的。
(四)5年内信用修复累计满2次的。
(五)5年内同一类失信行为已修复1次的。
(六)社会法人接到信用提醒后无故不纠正相关失信行为或者无故不参加约谈、约谈事项不落实,经督促后仍不履行的。
(七)省、市、县有关部门依法依规认为存在不能实施信用修复的其他失信行为。
首先、对法定代表人有不利影响。
相关文件规范并没有区分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具体身份,所以无论法定代表人是挂名的还是具有实际权责的股东或高管,都对其有影响。因为法定代表人是公司的代表,这是法律明确规定的,而不论其是否是公司的股东或高管。那种认为“挂名法人”不会承担责任的说法,是非常错误的。
其次,对法定代表人的信用有影响。
2014年3月20日印发的《“构建诚信惩戒失信”合作备忘录》规定:失信被执行人为单位时,信用惩戒对象还包括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信用惩戒措施除了限制消费外,还包括限制在金融机构贷款或办理信用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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