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清还债务完毕或与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失信名单。对于符合相关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在三日内删除失信信息,并解除对其的消费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期限一般是2年,但如果被执行人是有能力履行而不履行法律文书的,履行完毕后才能删除名单。
法律分析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有能力履行但不履行或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式拒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被确认纳入失信名单的决定书一般由人民法院的院长进行签发,决定书应当写明被执行人基本信息,被执行人失信行为的具体情形和履行情况,纳入期限等。决定书自作出之日起生效,并送达当事人。被执行人只有全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或者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其有关信息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中删除。被纳入失信者名单的,不得进行高消费,不得乘坐飞机等高档交通工具,不得在宾馆、酒楼等高消费场所进行消费,不得出国出境,只能按照规定进行最低生活标准消费。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十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删除失信信息:(一)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人民法院已执行完毕的;(二)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的;(三)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删除失信信息,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四)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两次以上,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人未提供有效财产线索的;(五)因审判监督或破产程序,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对失信被执行人中止执行的;(六)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不予执行的;(七)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的。有纳入期限的,不适用前款规定。纳入期限届满后三个工作日内,人民法院应当删除失信信息。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删除失信信息后,被执行人具有本规定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重新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删除失信信息后六个月内,申请执行人申请将该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当个人或企业被法院列为失信人名单后,解除该名单的方法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一、主动申请解除
失信被执行人可以向相关部门(如法院)主动申请解除失信状态。一旦申请成功,相关部门将在3个工作日内撤销失信被执行人的相关信息。
二、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失信被执行人如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如偿还债务等,可以凭履行证明向法院申请提前解除失信状态。法院在核实履行情况后,将决定是否提前删除失信信息。
三、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
失信被执行人可与申请执行人协商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在履行和解协议所约定的义务后,向法院提交撤销申请。法院在确认和解协议已履行完毕的情况下,将删除失信信息。
四、等待自动解除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纳入期限一般为2年。在纳入期限届满后,如果失信被执行人未再次发生失信行为,法院将在3个工作日内自动删除失信信息。但请注意,如果失信被执行人具有多项失信行为或以暴力、威胁方法妨碍、抗拒执行且情节严重的,纳入期限可能会延长一至三年。即使延长期限,到期后也会自动解除。
五、向法院申请消除
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如失信被执行人认为自身被错误纳入名单,或者已经采取了积极措施纠正失信行为等,可以向法院提出消除失信信息的申请。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消除的决定。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
注意事项
解除失信名单并不意味着失信被执行人的信用记录已经完全恢复。在相关信用系统中,仍会保留相应的记录以供查询。
失信被执行人在解除失信状态后,应继续保持良好的信用行为,以逐步修复自己的信用记录。
具体情况可能因地区和案件类型而有所不同,建议咨询专业律师或相关机构以获取更准确的法律意见。
综上所述,解除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方法多样,但都需要失信被执行人积极采取行动,履行相关义务或申请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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