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在没有事实依据的情况下下达判决书是违法的。
法律分析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如果一审案件,对判决书载明的结果不满意,可以在送达判决书15天内,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如果是终审判决不满意,可以在送达判决书对6个月内申请再审。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一切案件的审理必须”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而所谓"以事实为依据”的事实就是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的事实,且有关证据并经法庭审理质证确认无误的证据所证实。1,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起诉,必须有清楚明确的控诉的违法事实并附有相关证据;2,在开庭前还须将原告起诉状送达被告,给予被告方庭前针对起诉状所述事实予以答辩并向法庭提交相关证据的权利;3,庭审过程中法官必须要求原、被告双方针对起诉状所述的事实出示相关的证据并针对对方证据认证据来源是否合法证据是否客观真实、证据间是否相互关联并形成证据锁连进行辩论;4,庭审合议庭合议时也是针对双方在庭审中所示证据的上述”三性”进行合议分析后再决定证据的取舍采信与否并依法当庭宣判,或者择期宣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
第一百四十八条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宣告判决时,必须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法院。宣告离婚判决,必须告知当事人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结婚。
1、法院制作的协助执行通知书,需要有具体的协助内容,而协助内容的来源即是判决书或者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不能超过裁定书、判决书的范围。这是基本的法律理论常识。
2、法院要求有关协助执行的依据是生效的判决书或者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只是告知、通知的文书,不能设定权利义务。所以,如果超过判决书或者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即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当然是不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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