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为什么不给办黑名单;首先,被执行人的黑名单是不能消除的,只能说是从黑名单中移除,移除后所有的限制都会取消,但会有失信记录。
其次,撤销黑名单不一定必须是申请执行人去法院,也可以法院依法撤销、自动撤销、被执行人自己申请撤销,能够撤销黑名单的情况为以下几种:
第一种,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后,但还未按照协议履行的,由申请执行人主动向法院申请撤销被执行人的“黑名单”,风险由申请人自行承担,这是可商议的;
第二种,有证据证明自己跟案件无关或者是冤枉的,可以依法提出执行异议,法院依法删除;
第三种,被执行人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完毕的或者达成和解后按照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的,通俗点说就是钱还完了,案件执行完毕,被执行人自己向法院申请撤销,这种情况法院也可依法自动撤销。
最后,无论哪种形式的撤销黑名单都不用收费。
近几年法院将失信被执行人列入黑名单,限制其高消费,已经是执行工作向前迈了很大的一步,随着时间的推移,在实践中,人民法院对失信被执行人的约束和限制会越来越严厉,越来越合理。
你有没有发现,现在被列入黑名单的失信被执行人已经很难受了,其中很多人正在想方设法地偿还债务。
众所周知,现在国家提倡诚信,对欠债不还的限制越来越多,很多人都知道欠债不还钱会被列入黑名单,那么到底什么是黑名单呢,现在邓律师给大家做个简单的小科普:
1、什么是黑名单?
其实黑名单并不是一个专业的法律术语,是一个比较通俗的说法,黑名单的官方名称叫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各级人民法院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录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通过该名单库统一向社会公布。
2、什么情况下才会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简单来说主要就是有履行能力但是不履行或者想办法逃避债务,具体法律规定如下:
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3、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会有什么后果?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法院会对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例如不能乘坐高铁、飞机,不能贷款、孩子不能读收费高的学校、会影响征信、影响贷款等等。如果公司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公司的老板以及实际控制人也会被限制高消费,基本不会出现公司欠债但是老板依旧潇洒的情况了。
今年过年前我们团队办结了几个执行案子,大概情况是:快过年了,被执行人的家人都在广州,但是被执行人因为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无法购买车票,无法与家人团聚,最后赶在年前跟我们达成和解,一次性把钱还了,然后赶紧买票去和家人团聚。
4、列入黑名单是一辈子的吗?
不是的,只要你还了钱,把该履行的义务履行了,法院就会帮你把黑名单撤了。但是还是要提醒大家,每位执行法官都有大量的案件需要办理,如果你履行了义务就要及时告知承办法官,这样法官才能尽快帮你解除黑名单。
5、黑名单和限制高消费有什么区别?
黑名单和限制高消费到底有什么区别,这是很多人经常会问到的问题,主要如下:
第一,“失信”针对“故意不还钱”的被执行人,“限高”针对“没钱还”的被执行人。
第二,二者的侧重点不同。失信更加侧重在多个社会层面对被执行人进行信用惩戒,包括工作就业、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等它会使失信被执行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限制高消费侧重在消费领域限制被执行人的“挥霍”行为,主要包括限制被执行人采用特定交通方式出行,限制被执行人在购买不动产和车辆、旅游度假、子女就学、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等方面的高消费行为。
第三,限高不一定失信,但是违反限高会失信,纳入失信必限高。即限制高消费的同时不一定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只有违反限制消费令时,才符合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条件;但是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应当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五条,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法律主观:
被执行人一般是指在法定的上诉期满后,或终审判决作出后,拒不履行法院判决或仲裁裁决的当事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录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通过该名单库统一向社会公布。
法律客观:《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第二百四十五条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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