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后可以调取已删聊天记录。
当事人有要求需要微信记录来作为案件的证据,则会调取微信记录。
可以作为证据的信息有:
1、网页、博客、微博客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
2、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
3、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
4、文档、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
5、其他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三条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第六十四条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六十五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
如果您需要删除法院电子版立案记录中的错误信息,可以采取以下几个步骤:
联系相关部门:您可以联系电子版立案管理部门或者当地法院工作人员,说明问题并提出申请,请求他们协助处理和修改错误信息。
提交书面申请:如果需要删除或更改立案记录中的具体内容,可以撰写书面申请,并附上有关证明材料。申请内容应当具体明确,包括要求删除的具体信息、原因和依据等。
按照程序操作:根据相关规定和程序,按照要求对错误信息进行修改或删除。如需进行公告或通知,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及时向当事人或相关单位发出通知,以确保删除或修改结果得到认可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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