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被申请执行人在完成履行义务后,法院在20天以上迟迟不解除其失信人名单,当事人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法院必须在三个工作日内删除失信信息。如果超过这个时间不删除,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投诉,法院应当对案件承办人员进行处理。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十条,具有特定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删除失信信息:
-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人民法院已执行完毕的;
-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的;
-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删除失信信息,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两次以上,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人未提供有效财产线索的;
-因审判监督或破产程序,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对失信被执行人中止执行的;
-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不予执行的;
-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的。
3.如果存在纳入期限,不适用上述规定。纳入期限届满后三个工作日内,人民法院应当删除失信信息。
4.第十三条规定,如果人民法院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公布、撤销、更正、删除失信信息,应当参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1.您已经与被执行人达成了和解,但法院以工作繁忙为由拒绝撤销您在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上的信息。
2.首先,您可以尝试与法院沟通,了解具体的撤销流程和所需材料。
3.同时,您应准备好和解协议等相关证据,以证明您与被执行人的纠纷已得到解决。
4.如果法院仍然拒绝撤销,您可以咨询专业律师,了解更多的法律途径和解决方案。
5.在整个过程中,保持沟通的记录,以便在需要时提供证据。
6.请注意,解决此问题可能需要时间和耐心,但坚持正义是值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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