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案件终结后即撤档无影响的。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2013年11月14日与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签署合作备忘录,共同明确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纳入征信系统相关工作操作规程。今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将被整合至被执行人的信用档案中,并以信用报告的形式向金融机构等单位提供,供有关单位在贷款等业务审核中予以衡量考虑。名单涵盖了社会各行各业的“老赖”,除了赖账大户集中的房地产、外贸加工等行业,值得关注的是,一些新兴行业也名列其中。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的决定》第一条规定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第二条规定:被执行人具有本规定第一条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情形的,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期限为二年。被执行人以暴力、威胁方法妨碍、抗拒执行情节严重或具有多项失信行为的,可以延长一至三年。失信被执行人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或主动纠正失信行为的,人民可以决定提前删除失信信息。
衍生问题:
被列为失信人员的后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限制高消费后,不得有以下以其财产支付费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高消费行为。
一、对于失信被执行人的撤销和屏蔽,两者在性质上存在明显差异。撤销是指对于原本不应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个体,经过相应的法律程序后,将其从名单中删除,这相当于一种纠错机制。而屏蔽则是指对于已经被纳入名单的被执行人,由于出现了法律规定的特定情形,将其信息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隐藏,但这种屏蔽并不等同于撤销,其记录仍然会被保留。
二、失信被执行人的记录保留期限通常为五年。在失信被执行人履行法定义务后,相关信用惩戒措施会在设定的信息披露和联合惩戒期限到期后移除。不过,这五年期间,这些被执行人的信息仍然会对他们的信用状况产生影响,可能会影响到他们向其他银行贷款等金融活动。
三、成为失信被执行人,一般只会对个人自身产生影响,而不会直接影响到其子女。但是,如果失信被执行人不履行债务,其子女可能无法就读高消费的私立学校。此外,失信被执行人的子女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等方面可能会受到限制,但这种限制并非绝对,具体情况需根据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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