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服法院判决,如果不服一审判决,可以向作出该判决的法院的上一级法院(比如一审是基层法院,二审就是向中院提出)提出上诉。
不服一审判决,上诉期内,及时上诉,如果是二审或生效的判决,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申请再审。
不服再审的申诉,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一、申请再审
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提出再审申请,申请再审人应是原审当事人、法定代理人以及原审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继受人及其近亲属。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二、申请再审应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三、对民事案件提出再审请求的限制
申请再审人对民事案件申请再审、是针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认为错误而提出的,故民事案件申请再审人提出再审请求不得超出原审诉讼请求。
申请再审人在民事再审案件审理过程中不得变更、增加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原审已反诉的除外)。
四、区别民事案件申请再审立案与再审立案
申请再审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人民法院对符合申请再审条件的民事案件进行申请再审立案。申请再审立案的民事案件只有经复查后,申请再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款规定的再审条件之一的,案件才能进入再审程序,予以再审立案。
五、民事案件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
六、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调解书,不得申请再审。
七、申请再审应当提交的材料
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应当提交再审申请书等材料。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将再审申请书副本发送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书面意见;不提交书面意见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查。人民法院可以要求申请人和对方当事人补充有关材料,询问有关事项。
再审的审查期限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九、再审仍不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一)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
(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
(三)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第二百零五条,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
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二.申诉时间根据一审二审的情况决定,具体如下:
1、如果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是一审判决的,则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如果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是二审判决的,则自判决送达之日即生效,如果对判决不服,则可以在六个月内申请再审。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四条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第一百九十九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第二百零五条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提出。
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驳回诉讼请求是判决书的一种形式。
在司法实践中,当原告提起诉讼后,法院会根据事实和法律进行审理,并最终作出判决。驳回诉讼请求,是指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或法律依据,或者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因此依法作出的不支持原告请求的判决。
驳回诉讼请求的判决书,是法院对案件审理结果的正式表述,具有法律效力。在判决书中,法院会详细阐述判决的理由和依据,包括案件的事实认定、法律适用以及裁判结果等内容。原告在收到判决书后,如果不服判决,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提起上诉。
值得注意的是,裁定书也是法院的一种法律文书,但与判决书在适用场合和法律效力上有所不同。裁定书主要用于解决程序性问题,如管辖异议、保全措施、中止诉讼等。而判决书则主要用于解决实体性问题,即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驳回诉讼请求作为对当事人实体权利请求的判定,应当采用判决书的形式。
综上所述:驳回诉讼请求是判决书的一种形式,用于解决当事人之间的实体性问题。法院在判决书中会详细阐述判决的理由和依据,原告如不服判决可提起上诉。裁定书则主要用于解决程序性问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
判决书应当写明判决结果和作出该判决的理由。判决书内容包括:
(一)案由、诉讼请求、争议的事实和理由;
(二)判决认定的事实和理由、适用的法律和理由;
(三)判决结果和诉讼费用的负担;
(四)上诉期间和上诉的法院。
判决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
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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