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不良记录修复环保处罚修复方案,环保处罚修复方案范文

环保整改方案(一)

环保处罚修复方案,环保处罚修复方案范文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年7月20日,由市、县环保局的领导和专家对我公司的环境保护设施及其运行情况进行了全面验收。按照验收组的具体意见,我们对公司环保工作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我公司领导对验收组提出的意见非常重视,组织专业人员制订了整改措施方案,安排专人一项一项落实整改:

一、采用双碱法工艺进行脱硫

对照环评专家组的意见,在原来单一用烧碱的基础上,重新建造石灰池,采取湿法脱硫,脱硫剂为石灰。石灰每年用量约为50吨,经“双碱法”除尘脱硫后的烟气再由高度达50米的烟囱排出。使用该法即在原料耗费上经济,又同时提高了脱硫效率,做到了达标排放。

二、破碎机粉尘治理

在矿石破碎机作业场地,原有的除尘罩设计安装偏小,使粉尘收集率过低。针对这一情况下,我们的改进措施有两条:一是改造加大现有的吸尘罩,二是加装布袋除尘器,两项措施同时采,用要使粉尘捕集率达到85%以上,大大的提高粉尘收集效率。

三、煤气发生炉焦油点捕捉率的提高

我们通过与煤气发生设备生产厂家联系,派出专人学习,并由聘请高级工程师现场指导,全面提高操作技能。采取的措施重点:通过提升煤气发生炉膛温度,提升电压频率,使工作电压升至5—6万伏,保证提升煤气的质量,使得电捕捉率在现有基础上提高30%左右。

四、焦油废水的处理

在焦油废水的处理上,我们采用蒸汽烘干法,加大煤气炉的供热,使得焦油中的水分蒸发,降低焦油含水量。窑炉输气管道过滤后的焦油,归集导入焦油池中,统一烘干处理。经过烘干后的残余水分全部排放在密封的焦油池,在处理焦油时由专业回收公司用专用车拉走,确保无外排。

五、煤场粉尘治理

对煤场粉尘的治理,进一步改革的措施是,在煤场上方安装两排12只喷头,通过喷淋洒水,来降低装卸过程中粉尘,从而达到除尘效果。

以上方案中的重点工作,各项目前已全部整改到位。

环保整改方案(二)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和**全会精神为指导,围绕市政府“创模”和年度重点环保工作目标,对今年环保工作任务组织进行落实,切实改善和提高中心城区环境空气质量,确保河流断面水质稳定达标。

二、整治范围

此次环保专项整治行动的范围为全区各镇、街道办事处所辖区域。重点是设在我区的3个省控空气自动监测点位周边3公里区域,范围东至东四路,西至西十三路,南至华福大道,北至与高新区交界处。同时,包括孝妇河、猪龙河和涝河三条主要河流。

三、整治内容及标准

1、关停取缔湖罗路、东四路两侧所有的煤炭经营点;对湖罗路、南外环路、西外环路、昌国路两侧200米范围内的沿街房门前及经营场地裸露地面实施硬化或绿化;对东四路(昌国路至南外环路段)进行路面维修;对西十三路段8030米实施绿化。

2、月日前关停搬迁外环路以内所有的混凝土搅拌企业,不按要求关停搬迁的吊扣其生产许可证(照),停止生产;外环路以外的混凝土搅拌企业按照管理规范进行整治,经验收符合要求后再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3、月日前关停取缔无环保手续的碳酸钙企业,拆除主要生产设施。有环保手续的企业污染物排放浓度严格按照环工委办〔〕6号文件执行,达不到要求的淘汰取缔。

4、建筑施工场地、拆迁工地严格按照《关于加强建筑施工等环境管理的有关规定》(环发〔〕40号)要求执行,未办理环保审批手续以及虽办理环保手续但达不到要求的暂停建设,待达到要求后恢复施工。

5、取缔拆除所有石料粉碎点。

6、取缔拆除所有10吨以下直接燃煤工业锅炉。

7、取缔拆除所有直接燃煤工业窑炉。

8、拆除所有洗浴中心、馒头房直接燃煤的小锅炉及直接燃煤的茶水炉、饮食灶,未拆除的依法吊扣其各种许可证(照),停止营业。

9、按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全市建陶工业结构调整的实施意见》(政办发〔〕118号)要求,对落后产能进行淘汰。

10、按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全市重点区域及重点污染企业实施环保限期治理的通知》(政办〔〕18号)要求,关停淘汰煤矸石砖企业。

11、取缔孝妇河沿河所有洗沙场,并拆除设备恢复原貌。

12、建设孝妇河黄家庄生态湿地(氧化塘)和傅家段3座拦河坝,实施309桥至周路桥河道生态提升改造绿化工程。

13、封堵所有直排河流的排污口。

四、整治步骤及时间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对此次环保专项整治行动进行全面地宣传动员,充分向社会、企业、个体经营业户等宣传此次环保专项整治行动的重要意义,()并对所在辖区内的整治任务做到:内容明确,严格标准,明确分工,责任到人。

(二)集中整治阶段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严格按照整治内容及标准要求,组织辖区所有相关单位、企业集中进行专项整治。所有整治项目治理前、中、后均需拍照留取资料并建好档案(电脑存档)。

(三)检查验收阶段

区政府组成验收组,自月日起对此次环保专项整治行动进行检查验收,未完成整治任务或达不到整治要求的,责令停止生产或经营活动,并由主管部门吊扣各种相关许可证(照),供电部门实施断电。

五、责任分工

1、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此次环保专项行动的组织实施,是本辖区环保专项整治行动的`第一责任单位。负责组织实施辖区煤矸石砖企业、无手续碳酸钙企业、煤炭经营点、石料粉碎点、沿河洗砂场等的关停取缔;负责对辖区建陶工业落后产能进行淘汰;负责对外环路以内所有的混凝土搅拌企业实施关停搬迁;负责对湖罗路、南外环路、东四路、昌国路两侧200米范围内的沿街房门前及经营场地裸露地面实施硬化或绿化;负责辖区建筑施工场地、拆迁工地的扬尘污染防治;负责燃煤炉窑、锅炉、洗浴中心、馒头房、茶水炉、饮食灶的集中整治;负责组织、协调河流排污口的排查和封堵。

2、区住建局负责配合各镇、街道办事处落实各建筑施工场地、拆迁工地的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负责吊扣不按要求关停搬迁的外环路以内混凝土搅拌企业的生产许可证(照);配合有关镇、街道办事处封堵所有直排河流的排污口。

3、区经信局负责配合有关镇、街道办事处按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全市建陶工业结构调整的实施意见》(政办发〔〕118号)要求,对落后产能进行淘汰;配合有关镇按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全市重点区域及重点污染企业实施环保限期治理的通知》(政办〔〕18号)要求,关停淘汰煤矸石砖企业。

4、区交通局负责对东四路(昌国路至南外环路段)进行路面维修。

5、区城管执法局负责配合各镇、街道办事处拆除所有洗浴中心、馒头房直接燃煤的小锅炉及直接燃煤的茶水炉、饮食灶。

6、区煤炭局负责配合有关镇、街道办事处关停取缔湖罗路、东四路两侧所有的煤炭经营点。

7、区水务局负责建设孝妇河黄家庄生态湿地(氧化塘)和傅家段3座拦河坝,实施309桥至周路桥河道生态提升改造绿化工程;负责配合傅家镇对孝妇河沿河洗砂场进行取缔拆除,配合有关镇、街道办事处封堵所有直排河流的排污口。

8、经济开发区负责取缔拆除辖区所有10吨以下直接燃煤工业锅炉。

9、科技工业园负责取缔拆除辖区所有10吨以下直接燃煤工业锅炉。

10、新世界商业街管委会负责拆除辖区所有洗浴中心、馒头房直接燃煤的小锅炉及直接燃煤的茶水炉、饮食灶。

11、工商分局负责对未完成整治任务或达不到整治要求的所有洗浴中心、馒头房直接燃煤的小锅炉及直接燃煤的饮食灶,依法吊扣其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

12、区卫生局负责对未完成整治任务或达不到整治要求的所有洗浴中心、馒头房直接燃煤的小锅炉及直接燃煤的饮食灶,依法吊扣其单位的许可证(照)。

13、供电部负责对未完成整治任务或达不到整治要求的有关企业、单位依法实施断电。

14、公安分局负责配合各镇、街道办事处环保专项整治行动过程中的治安工作,对各种突发事件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15、环保分局作为区环委会办公室,负责对此次环保专项整治行动进行综合组织、协调、督导和调度,及时下达任务调度通知书或督导通知书,汇总进展情况,定期发布工作通报;负责组织此次环保专项整治行动的检查验收工作。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区政府对此次环保专项整治行动实行统一领导,由区环委会办公室统一指挥调度,具体组织实施。各镇、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精心部署安排,严格按照整治标准和时限要求,抓紧抓实各项工作,确保全面完成整治任务。

(二)扎实落实。各镇、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要制定具体实施方案,以高度负责的工作态度,采取务实的工作措施,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按照分工全力做好工作,切实把各项整治工作任务做实做到位。

(三)定期通报。区政府督查室、区监察局、区环委会办公室负责调度与督导。各镇、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每月日下午点前将环保专项整治行动进展情况报区环委会办公室,区环委会办公室汇总整理并实地核查后以政府督察通报的形式报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同时下发各镇、街道办事处和区政府有关部门。

多部门联合开展纳污坑塘排查整治工作,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明确相关部门职能职责、排查整治要求及实施步骤,确保工作顺利推进。下面是我整理的环保局开展纳污坑塘排查整治工作方案,欢迎大家阅读!

【环保局开展纳污坑塘排查整治工作方案1】

为确保全市纳污坑塘环境问题排查整治工作取得实效,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纳污坑塘排查整治工作,全面掌握废水排放企业数量、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排污口数量及排放去向,严肃查处私设排污口、暗管偷排和擅自改变废水排放去向形成纳污坑塘等环境违法行为,防止由于纳污坑塘存在造成地下水污染问题产生,有效促进全市水环境质量不断改善,维护环境安全和社会稳定。

二、排查整治范围

本次排查整治的纳污坑塘包括正在或曾经排放、倾倒、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经监测超标的天然或人工的、有积水且无防渗漏措施的或起不到防渗作用的、封闭或半封闭的坑、池、塘、井和沟、渠等。重点排查对象如下:

(一)环境风险高或污染较重的废水排放企业,包括石化、化工、医药、食品加工酿造、造纸、制革、电镀、钢铁、铅锌采选冶炼及其它涉及重金属污染物排放的工业企业以及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生活垃圾集中处置场、工业固废处置场。

(二)废水循环使用和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要求废水闭路循环或建有蓄水池的企业。

(三)工业企业高浓度有毒、有害废液的处理处置情况(包括垃圾填埋场等)。

(四)位于地表水、地下水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的企业。

三、工作原则

(一)落实主体责任。按照“谁污染、谁治理,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进一步落实企业环保主体责任,靠实各级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环境监管主体责任。

(二)强化属地管理。落实“市级督查、县区监管、企业负责”的工作机制,市级负责督查抽查,县区负责排查整治工作任务的具体落实,企业要积极配合开展排查整治工作。

(三)统一整治措施。一是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境污染严重、环境风险隐患突出、治理无望的废水排放企业,要提请当地人民政府予以关停淘汰;二是对未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评和“三同时”制度的废水排放企业,要责令其停止生产建设并依法进行查处,对拒不执行的要实行“按日计罚”;三是对擅自拆除、闲置或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包括自动监控设施)、无证排污、超标或超总量排污等环境违法行为,要依法立案查处;四是对存在渗坑排放,或者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贮存污水的,要顶格处罚并责令责任单位限期治理消除污染;五是对环保意识淡薄、环境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的企业,要会同纪检监察部门对主要责任人实施问责。六是对历史遗留纳污坑塘,要及时报告政府,统筹施策,及时制定整治方案开展治理。

四、时间安排

本次排查整治时间为2017年5月2至5月26日,分以下四个阶段实施:

(一)安排部署阶段(5月5日前)。各县区环保部门要结合工作实际,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确保排查整治工作有序推进。

(二)排查整治阶段(5月3日-5月22日)。各县区环保部门按照要求,集中时间,集中力量,对辖区内的废水排放企业和纳污坑塘开展全面排查整治。

(三)整理汇总阶段(5月22日-5月26日前)。各县区环保部门整理汇总有关情况,及时填报工作台帐,形成书面情况汇报上报市环境监察支队。

(四)市级督查阶段。市环保局将按照“三不三直五结合”要求,对各县区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明查暗访,对发现存在问题的企业和纳污塘坑进行现场采样监测,督查情况将在全市范围内进行通报。

五、工作要求

(一)全面排查,不留死角。各县区要加强领导,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强化工作责任,细化任务分工,明确要求时限,要做到排查仔细、督促有力、查处到位,整治有效,重点对城乡结合部、偏远农村的坑塘纳污问题,要查清查实,建立台帐。

(二)制定方案,限期整治。各县区对排查发现的纳污坑塘问题,要及时报告当地政府,针对污染物特征,污染程度等情况,科学制定整治方案,做到一纳污坑塘一方案,明确责任部门、责任人、整改措施和整治时限,确保整治任务按期完成。对排入、倾倒工业企业有毒污染物的渗坑,无论面积大小一律进行治理和土壤修复;对存有有害污染物的渗坑,无论大小要对存有的废水进行处置并恢复地貌。

(三)严厉打击,严肃追责。对排查中发现的环境违法行为,要严格按照新环保法及四项配套措施予以查处。对符合“两高司法解释”涉嫌犯罪的必须依法移送公安部门;对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的行为要支持提起环境公益诉讼,追究违法者的.民事责任;对整治工作懈怠、推诿扯皮、不作为的人员,要提请纪检监察机关行政问责。

(四)公开信息,正面引导。充分发挥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媒体监督作用,鼓励公众通过12369环保热线举报纳污坑塘等环境问题,对历史遗留的坑塘纳污问题要通过各类媒体做好解释说明工作,及时向社会公开整治工作进展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环保局开展纳污坑塘排查整治工作方案2】

为贯彻落实《吉林省2017年排查整治纳污坑塘环境问题工作方案》(吉环监字〔2017〕22号)要求,切实做好全市纳污坑塘环境问题整治,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此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五中、六中、七中全会精神,围绕排查整治纳污坑塘环境问题,严厉打击利用渗井、渗坑、坑塘等违法排污行为,强化环境行政执法与司法衔接,切实加强相关部门的沟通协作,确保全市环境安全。

二、工作目标

排查工作全覆盖,责任分工全落实,整改任务全到位,查清查实向坑塘排放、倾倒污染物的环境违法问题,依法进行行政处罚,追究刑事责任,并协调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对发现的受污染坑塘开展环境整治工作,杜绝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责任不清、久拖不治等情况的发生,避免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三、工作措施和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各县(市、区)要加强对排查整治纳污坑塘环境问题的领导,切实转变思维方式,将此项工作作为一项政治任务,抓紧抓实,将排查工作与日常环境监管紧密结合。同时,明确污染防治、环境执法和环境监测等部门的工作任务,做好内部职能分工,突出强化水质分析与现场监管,将辖区具体任务落实到人。

(二)全面排查,不留死角。各县(市、区)要立即组织全面排查行政区域内向坑塘排放、倾倒污染物环境违法问题,尤其对城乡结合部、偏远农村的坑塘纳污问题,要广泛发动群众,充分调动基层生态环境监督员力量,利用生态环境监督微信平台,开展全面排查,不留死角,建立台账,逐级汇总上报。

(三)严厉打击,严肃追责。对发现的环境违法行为,要综合运用查封扣押、按日连续处罚、限产停产、行政拘留等措施和手段,追究违法者行政责任;对涉嫌犯罪的要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行为,要积极支持提起环境公益诉讼,追究违法者的民事责任。

(四)公开信息,正面引导。各县(市、区)要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渠道,立即核查公众反映的向坑塘排污问题,对历史遗留的环境污染问题要做好解释说明工作,并及时向社会公开整治工作进展情况,积极正面引导公众,避免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四、时间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5月2日至5月8日)

各县(市、区)要对照本方案要求,进一步细化具体措施,统筹工作安排,结合网格化监管,落实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明确工作要求和时限,全面做好动员部署工作。5月8日前,将具体负责人员上报市局。

(二)全面排查阶段(5月9日至5月23日)

各地要按照“全面排查,深挖死角”的工作要求,立即组织全面排查行政区域内向坑塘排放、倾倒污染物环境违法问题,查清查实,建立台账。发现的纳污坑塘问题,报请当地人民政府,针对污染物特征、污染程度等特点,科学制定整治方案,明确责任部门和整治时限,保障整治资金,确保按时限完成政治任务。

请各县(市、区)环保局于2017年5月23日前,将排查台账(见附表)和整治工作方案报送市局。

(三)整治落实阶段(5月24日至7月25日)

对于存在纳污坑塘问题的县(市、区),要全过程跟踪,督促地方政府积极组织开展纳污坑塘问题的后续整治工作,切实落实对环境质量负责的主体责任。每月30日和12日,向市局报告整治工作进展,7月25日前报告整治工作总结。市局将适时组织现场督查,督查情况向社会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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