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的失信被执行人如果已经还清欠款,可能就撤销了。但是征信是由人民银行管理的,严格来讲,人民银行管理的征信系统实际上只是一个记录,如果你申请贷款,或者按揭,相应的银行就会到人民银行去查询你的征信纪录,有的银行会查询五年内的记录,有的银行可能查询2年记录。如果在此期间有为按时归还银行欠款的事,就可以查到,但是究竟如何使用、认定这个记录,那就是各银行的事了。可能有的银行觉得有这种记录的人会对本银行造成风险,也可能有的银行觉得某次未按期还款是有可原谅的原因的,那就是各银行的看法和分析了。人民银行只是提供基本的事实。因此,人们通常说的“黑名单”,实际上只是一种形象的说法而已。
可能是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没有更新,人民法院将被执行人拉入黑名单的会公布到网上,可以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的“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专网进行查询,被执行人名单会在一周内更新,若一直查不到可以去咨询当地执行局。
法律分析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有能力履行但不履行或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式拒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被确认纳入失信名单的决定书一般由人民法院的院长进行签发,决定书应当写明被执行人基本信息,被执行人失信行为的具体情形和履行情况,纳入期限等。决定书自作出之日起生效,并送达当事人。被执行人只有全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或者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其有关信息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中删除。被纳入失信者名单的,不得进行高消费,不得乘坐飞机等高档交通工具,不得在宾馆、酒楼等高消费场所进行消费,不得出国出境,只能按照规定进行最低生活标准消费。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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