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不良记录修复消除立案信息的方法包括什么和什么两种,取消立案要什么证件

1.《刑法》上规定有诽谤罪、侮辱罪。若散布的虚假信息没有造成严重影响,则不构成犯罪。只有当散布的绯闻导致受害人精神严重受损、生活等方面受到严重影响、且有证据证明的情况下,被害人可以向法院提出诉讼。

消除立案信息的方法包括什么和什么两种,取消立案要什么证件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2.若只是一般性的言辞攻击、诽谤,则可按民法处理。

建议你收集好网络证据,告之侵害人他的行为若继续进行,将会依法追究对方的刑事责任。网络上的证据就是那些帖子。

散播谣言者是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尤其是在当今发达的信息时代,以网络为平台的新传播媒介上,发表言论同现实生活中承担法律责任是一致的,原因是在网络上散布谣言轻则侵犯公民或法人等的个体权利,重则危害社会管理秩序。

谣言的本质是什么?谣言的本质就是无中生有。谣言分很多种,有政治谣言,有商业谣言,也有社会谣言等等,但不论是哪种谣言,都是背离事实的传播,其制造者或多或少都带有一定的目的,这种目的在更多时候并非是正义的。

所以说:散播谣言或承担以下责任:

一是民事责任,即如果散布谣言侵犯了公民个人的名誉权或者侵犯了法人的商誉的,依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要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及赔偿损失的责任;最典型的是名誉侵权,它指的是文学作品、通告文字、行为语言或其他形式对当事人产生了名誉上的消极影响所构成的一种违背人权的行为。

名誉侵权的责任认定是这样的: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损害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侵权行为)、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过错),这侵权四要件来认定。

因新闻报道严重失实,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按照名誉侵权认定。这里突出既有新闻报道严重失实,也致他人名誉受损两个要件,两者同时具备,缺一不可。

最著名的一起名誉侵权案例是:谢晋名誉侵权案,在此案中法院认为:谢晋是德艺双馨的电影导演,某些人利用谢晋刚过世,正处于新闻报道追踪的时机,利用互联网实施了侵权行为,使谢晋的名誉在更大范围内遭到不法侵害。造谣者的主观过错十分严重,所采用的侵权手段十分恶劣。法院判决,立即停止名誉侵害行为,在网站和报纸等报刊醒目位置刊登公开道歉声明;赔偿谢晋家属经济损失精神损害抚慰金。

二是行政责任,即如果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或者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尚不构成犯罪的,要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等规定给予拘留、罚款等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有: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所以说,若散布谣言,公安机关可以依据上述规定对行为人进行处罚,派出所会依据规定,用传唤证对行为人进行传唤、查证、处罚。

举例:最近,由于“地震谣言”,导致山西晋中、太原、吕梁、长治、阳泉等地部分群众走出家门、涌上街头躲避地震,该谣言严重扰乱人心,和当地的生活生产秩序。事件发生后,公安机关立即对谣言来源展开调查。在2月25日,对5名散布“地震谣言”者行政拘留的处罚。

近期,有个别网民在互联网上特别是微博中编造、传播所谓“军车进京、北京出事”等谣言,产生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北京市公安机关迅速展开调查,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在网上编造谣言的李某、唐某等6人依法予以拘留,对在网上传播相关谣言的其他人员进行了教育训诫。相关人员对编造、传播谣言的行为供认不讳,对自己的行为表示悔过,并作出检讨。

三是刑事责任,即如果散布谣言,构成犯罪的要依据《刑法》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百四十六条【侮辱罪、诽谤罪】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第二百九十一条【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分析罪名:

诽谤罪:故意捏造某种事实并加以散布,以破坏他人名誉、损害他人人格,情节严重的行为。

本罪的主要特征有:

(1)在主观方面是故意的,而且具有破坏他人名誉、损害他人人格的目的。

(2)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捏造某种事实,并加以散布,情节严重的行为。

如果散布的事实属实,即使对他人来说是丑恶的,也不构成本罪。诽谤他人的方式,可用语言,也可用文字。

可以看出:构成诽谤罪的诽谤行为,必须是情节严重的,而违反治安行政法规的诽谤行为,必须局限于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民事性质的名誉侵权行为,不仅在违法程度上轻于诽谤犯罪行为以及违反治安行政法规的诽谤行为,而且还具有以下不同:

(1)诽谤罪散布的必须是捏造的虚假的事实。如果散布的是客观存在的事实,虽然有损于他人人格、名誉,但不构成诽谤罪。而名誉侵权行为,即使所述的内容是真实的,但只要是法律禁止公开宣扬的,公开了将有损于他人人格、名誉,也可以构成名誉侵权。甚至叙述的事实愈真实,愈会加重侵权的程度。比如,为毁损他人名誉而揭人隐私,越揭得逼真,其侵权性质越为恶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0条规定,泄露并宣扬他人隐私,给他人名誉造成不良影响的,是侵害名誉权的行为,不构成诽谤罪。

(2)法人、团体、组织不能成为诽谤罪的犯罪对象。而在名誉侵权行为中,法人、团体、组织可以成为受害者。如:散布虚假消息,诬说某工厂的产品质量如何低劣等,目的是以不正当的竞争手段搞垮对方。这种行为即使造成了严重后果,只能构成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而不构成诽谤罪。

(3)主观过错要求不同。诽谤犯罪行为的主观方面必须是直接故意;而名誉侵权的主观过错包括过失行为。此外,即使善意的检举、揭发、批评中有不实成分的,也不应以诽谤罪论处。

网络虽然是一个虚拟世界,但在这个虚拟世界内散布谣言触犯了法律,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网络一方面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极大便利,促进了经济社会的发展,但也给一些人在网络上散布谣言提供了渠道。由于网络传播范围的广泛性,网络谣言更应当进行治理。

近年来,以互联网为载体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日益增多。在一段时期,网络谣言的问题比较突出。此类行为在行为主体、行为特征、侵害对象等方面还具有特殊性。如行为主体既涉及恶意造谣者,还涉及大量不明真相的网民跟帖、转发。

我国《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中也明确了,互联网服务的提供者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危害国家安全、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或侮辱诽谤他人的信息。

写检举信要注意以下几点:

1.用事实说话。关键是把检举事项发生的时间、地点、人证、物证写清楚,便于组织调查取证。

2.依法检举。检举别人违法违纪问题,首先自己要遵纪守法,在党和国家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活动。

3.选准投信机关。如检举党员干部的违法违纪问题,应按干部管理权限所在地的党委或党的纪委检查部门反映。

若控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贪污、受贿、索贿和侵犯公民权利的问题,可找当地政府,或所在单位组织调解;如果是重大纠纷造成伤亡的,可向当地公安机关或法院反映。

4.提倡署真名。不论检举信署名与否,都要调查处理,从信访工作的要求看,提倡写署名信,不反对写匿名信。举报人怕打击报复不敢署名,执纪执法机关对信访原件都会妥善保管。

严格保密。向各级组织交办、转办调查的信访件都是摘转件,对于打击报复检举人的行为,肯定会受到执纪执法机关的追究。

宪法和其它法律都规定:“每个公民都享有检举、揭发、控告、申诉的民主权利。”知道怎样写检举信,应注意什么问题,对于正确行使自己的权利,有力地处处违纪违法行为是十分必要的。

1、使用网络电话,比如Skype。

2、给纪委或巡视组寄匿名举报信。巡视组进驻都会留下举报电话和地址,会受理匿名举报的,实名的会优先处理。

3、全套打印,包括信封和正文,不用单位信封信纸(购买标准信封),异区投递。

匿名举报是指举报人在举报时,不具名或不署真实姓名的举报。如有的举报人在举报信中不写自己真实的姓名、单位、联系电话和地址,而只是写上“部分党员”、“部分职工”、“部分群众”或“正义”、“发威”等化名;有的举报人在拨打举报电话时,也使用一些无法与其联系的化名或假名,这些都属于匿名举报。

中文名匿名举报途径匿名信

目录

1形成原因

2特点及弊病

3应对策略

形成原因编辑

匿名举报的问题是一种复杂的社会现象,它的存在具有一定的社会原因。

主要是一些地方民主政治生活不健全,举报者对执法环境还信不过,担心署名举报遭到打击报复,所以署假名或匿名举报。也有的是由于举报者对举报的事实情况了解得不够清楚,但又觉得需要反映,而不好署真实姓名举报。还有极少数人是为了达到攻击、恐吓、欺骗等不可告人的目的,采用写匿名信的手段,无中生有,诬陷他人。鉴于匿名举报使得举报机构受理后无法与举报人取得联系,给取证查处工作带来很大的困难,而且由于匿名举报比较复杂,容易被一些不怀好意的人利用。因此,作为举报人来说,为了体现对国家、对人民负责的态度,在举报违法犯罪时,能够署上自己的真实姓名。为了提倡和鼓励群众署名举报,检察机关向社会公开承诺,署名举报件件答复。同时,检察机关加大了对打击报复举报人案件的查处,以切实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利 [1]。

一是怕打击报复。这种人一般在被举报人身边工作,了解情况和事件的根底,被举报人最低程度为其同事,多数是其领导。虽出于公德和义愤,想举报,但碍于在同一个单位工作,不得不为自己考虑,怕遭人暗算和领导报复,便采取隐蔽办法,匿名举报。

二是怕举报错误,承担法律责任。这种人有的是对法律认知不够,心怕举报错误,对他人造成损害,自己承担法律责任;有的是掌握一定材料但不全面,难做判断,均抱试试态度,而匿名举报。

三是恶意举报,打击报复。这种人为了达到个人目的,有的是争名争利,打击他人,恶意中伤,捏造事端;有的是丑化他人,从中取乐,而匿名举报。

四是认识不足,认为匿名和实名举报区别不大。这种人由于法律知识不足,不晓得两种举报的利害,随意性举报。

五是怕查处不力,先匿名举报以观后效。这种人由于受社会上不良风气的影响,对检察机关打击职务犯罪力度不信任,先简单匿名举报,看查处情况,再决定是否详实举报。

六是认为事不关己,匿名处之。这种人举报有很大随意性,没有较高觉悟,认为他人犯罪与己无关,出于一时看不惯,即兴匿名举报。

特点及弊病编辑

匿名举报具有很强的隐蔽性。当前匿名举报在信访举报中比例很大,这给信访举报办事效率带来不少负面效应。由于匿名举报相对隐蔽且随意性较大,对举报内容的真实性无人负责;检察机关处理匿名举报时调查取证难度增大,查处情况也无法反馈,尤其是个别匿名举报人别有用心,夸大其辞甚至无中生有,既干扰了正常工作秩序,又混淆了视听。实践中也不利于维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更不利于从快从严打击职务犯罪,对反腐倡廉工作的深入开展产生较大影响。

应对策略编辑

1、加强法制化建设,教育和引导群众依法信访,逐步建立良好的信访举报工作秩序。要广泛深入地开展宣传教育,引导群众按照《人民检察信访工作规定》、《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等法规进行举报,依法行使自己的民主权利,履行公民的义务,提倡、鼓励实名举报。要使群众充分认识到匿名举报的局限和缺陷,认识到实名举报是群众正确行使自己的民主权利的最好方式,打消疑虑,从受理、查办、处理和奖励等诸多环节上充分体现出实名举报的优点,提高实名举报的查办时效和力度,及时向举报人反馈通报处理结果,同时对实名举报有功人员进行奖励。完善信访举报工作制度,落实责任追究制,公开于社会、公示于群众,通过实实在在的效果取信于民,主动接受群众监督,切实增强群众对信访举报的信心。

2、加大法制宣传力度,不断提高群众举报意识。部分群众由于思想境界、社会责任方面的因素,虽然对腐败现象深恶痛绝,对领导干部的不廉洁现象和腐败问题心存不满,却存在“事不关己、高高挂起”、“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思想观念,明知是腐败方面的种种劣迹,也不愿举报。我们应深入基层、企业、社区,广泛开展形式多样的举报宣传,坚持开展“举报宣传周”活动以及电视讲话、法制讲座等传统形式的举报宣传,同时不断探索举报宣传的新途径、新方法。如在报刊上开辟专栏,发挥有线电视网的优势开展专题讲座,通过邮政发放宣传单,开通热线电话,以及利用公益广告、短信等形式,向干部群众宣讲法律知识,介绍检察机关的性质、职能、受案范围和典型案例,正面宣传检察机关查处职务犯罪、惩治腐败的重要成果,使广大群众充分了解检察机关、相信检察机关,调动人民群众同腐败分子作斗争的积极性,提高群众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

3、从严打击报复陷害行为,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有些单位领导干部不愿听到批评意见,更不愿意接受群众监督,发现群众举报其不廉洁行为的,轻则在工作中故意刁难,重则将其免职或调离,甚至动用社会关系到举报人家里大打出手,致使举报氛围恶化,言路不畅通。部分群众认为自己只是弱势群体,被举报人却是单位的领导或掌握一定权力的人,担心自己的举报会招来打击报复,因此对身边的损害公私利益的职务犯罪只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更不敢署名来举报身边的职务犯罪。这就要求我们做好举报人的保密工作,使情况不外泄,避免给举报人造成不必要的麻烦。同时从严打击报复陷害行为,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为举报人营造宽松的环境,使其能正常工作、生活。并充分彰显这方面的示范效应,提高群众举报的热情和积极性。

4、加大力度,提高举报线索初查效率。收到群众举报后,举报部门会根据线索的性质分流到各办案部门。但办案部门往往由于立案任务、经费、人员等原因,只能将有限的侦查资源投入到成案率较高的线索上,而使那些成案率不高的线索仅停留在存查阶段,不能给举报人回复,挫伤了群众的举报热情。这就要求我们转变观念,加大人力物力投入和工作力度,提高办案时效,及时给举报人满意回馈,更加激发群众举报热情,提高实名举报率。

5、坚持检务公开,提升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在信访接待场所公开信访举报工作流程,公开举报者的权利和义务,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案件范围等,让举报人明明白白举报;公开检察长接待日,实行检察长接待预约制,将接访检察长的姓名、职务、接访的时间、地点进行公开,让举报人与检察长面对面进行举报,提升检察机关的亲和力和公信力。

6、畅通群众实名举报渠道,方便实名举报。一是开通网上举报业务。在门户网站设立电子举报信箱,开辟与广大群众沟通联系的新渠道。二是实施举报“直通车”工程。设立有语音提示的录音举报留言电话,保证24小时可随时接受群众的电话举报。三是开展“举报职务犯罪进社区”活动。充分利用社区与广大群众联系密切的优势,在主要社区增设举报箱,每周开箱一次,对所反映的问题予以建档登记,及时处理,有效回复。

总之,提高实名举报率,需系统和综合考虑,采取多种形式,下大力气,深入实际,科学扎实地开展各项工作。需切实提高群众反腐败斗争的觉悟和信心,增强反腐败的决心和斗志,激发群众反腐败的热情,激励群众积极依法实名举报,配合检察机关有效打击职务犯罪。检察机关要与时俱进,创新工作方法,适应新形势,服务大局,不断提高办案工作效率,立足本职做好反腐败工作,赢得人民的赞誉,从而激励群众实名举报,提高实名举报率,更好地打击职务犯罪,维护国家正常的经济和社会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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