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九条规定:不应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撤销失信信息。
记载和公布的失信信息不准确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正失信信息。
第十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删除失信信息:
1、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人民法院已执行完毕的;
2、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的;
3、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删除失信信息,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
4、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两次以上,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人未提供有效财产线索的;
5、因审判监督或破产程序,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对失信被执行人中止执行的;
6、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不予执行的;
7、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的。
8、有纳入期限的,不适用前款规定。纳入期限届满后三个工作日内,人民法院应当删除失信信息。
扩展资料
强制执行内容
1、强制执行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
2、强制执行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
3、强制执行被申请执行人的股票等财产;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1.撤销失信黑名单的途径之一是向法院提出申请。如果被执行人的义务已经履行完毕,或者法院已经执行完毕,法院可以根据申请撤销黑名单。
2.被执行人如果认为自己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是不正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纠正。申请人应是被执行人本人(对于自然人)或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对于法人或其他组织)。
3.另一种撤销黑名单的方式是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且履行完毕后,向法院申请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消除。这可能包括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删除失信信息,如果人民法院审查后同意,则可以撤销。
4.可以从失信名单中删除的人群包括:
-已经全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人;
-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经申请执行人确认履行完毕的人;
-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的人。
5.如果被执行人想要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删除,应当向法院提出申请。人民法院在审查后,如果认为申请理由成立,应当撤销失信信息。
6.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具有特定情形的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删除,这些情形包括:
-已经履行完毕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已执行完毕;
-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
-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删除失信信息且法院同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且无有效财产线索;
-因审判监督或破产程序中止执行;
-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不予执行或终结执行。
7.如果被执行人的失信信息有纳入期限,那么在期限届满后的三个工作日内,人民法院应当删除失信信息。如果被执行人后来又满足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条件,法院可以重新将其纳入。
8.在依照规定删除失信信息后六个月内,如果申请执行人再次申请将该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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