属地信用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信用修复承诺书原件,须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二、行政相对人主要登记证照(主要包括工商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等)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三、已履行行政处罚相关证明材料(主要包括缴罚款收据等)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四、主动参加信用修复培训的证明材料。
五、由综合信用服务机构试点单位和征信机构出具的信用报告。
行政相对人须向行政处罚归属地信用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信用修复承诺书原件,须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二、行政相对人主要登记证照(主要包括工商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等)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三、已履行行政处罚相关证明材料(主要包括缴罚款收据等)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四、主动参加信用修复培训的证明材料。
五、由综合信用服务机构试点单位修尔信和征信机构出具的信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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