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行政处罚法》并没有修复行政处罚的规定,仅规定了当事人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同时,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行政处罚的监督检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申诉或者检举;行政机关应当认真审查,发现行政处罚有错误的,应当主动改正。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五条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行政拘留的,应当依法折抵相应刑期。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罚款的,应当折抵相应罚金;行政机关尚未给予当事人罚款的,不再给予罚款。第五十四条除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符合立案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立案。
1、行政处罚,是指环境保护行政机关依照环境保护法规,对犯有一般环境违法行为的个人或组织作出的具体的行政制裁措施。其直接结果是确定环境行政责任,包括罚款、责令、停产等多种具体形式。
1.不能享受银行信用低息贷款。
2.不能享受高新产业国家补助。
3.不能享受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授予荣誉称号等。
4.所有行政处罚都会在银行系统中产生(不良记录)。
5.通报至政务系统,上市可能被限制,严重将会被政府机关列入企业
一般失信行为修复性质较轻、情节轻微、社会危害程度较小的行政处罚信息,在网站最短公示期为三个月,最长公示期为一年(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修复流程1、失信主体联系修复机构”配合协助进行信用修复。
2、失信主体向行政处罚归属地信用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1)信用修复承诺书原件,须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2)失信主体主要登记证照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包括工商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等。
(3)已履行行政处罚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主要包括缴罚款收据等),并加盖公章。
(4)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出具的《涉及一般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决定书》
一、以下几种情况不予修复:
1.在最短公示期三个月内的行政处罚信息;
2.属于严重失信行为(详见附件1)的行政处罚信息;
3.在信用修复后一年内再次被给予的行政处罚信息;
4.失信主体因行政处罚而被列入失信受惩黑名单和重点关注名单的,按照相应名单管理要求公示和开展修复;
5.经行政处罚决定部门认定的,或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不可修复的行政处罚信息。
二、满足修复条件后,准备以下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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