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不良记录修复税务信用修复机制有哪些,税务信用修复机制有哪些方面

信用修复流程具体内容如下:

税务信用修复机制有哪些,税务信用修复机制有哪些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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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提出申请。符合信用修复条件的信用主体,可向依法依规对失信行为进行处理认定、归集的行政管理部门、司法机关及公共事业单位等(以下简称“信用修复机构”)提出信用修复申请,填写《信用修复申请表》。以及其他证明材料。

自然人需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法人需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公章)、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受理申请。信用修复机构根据申请人实际情况,结合提交资料,自收到信用修复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企业整改情况的核查,出具《信用修复决定书》,并告知申请人。并将《信用修复申请表》和《信用修复决定书》报送至市发改委。

对已经整改到位、符合要求的失信主体,信用修复机构将信用修复信息纳入本单位信息系统。

(三)修复认定。市发改委对申请人所提交的证明材料及信用修复机构出具的同意信用修复的决定书进行复审,符合信用修复条件的,撤销相关信息在“信用常德”、“信用湖南”网站的公示。自收到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完成数据处理并公示。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纳税信用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7号

为鼓励和引导纳税人增强依法诚信纳税意识,主动纠正纳税失信行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现就纳税信用修复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纳入纳税信用管理的企业纳税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在规定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纳税信用修复。

(一)纳税人发生未按法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税款缴纳、资料备案等事项且已补办的。

(二)未按税务机关处理结论缴纳或者足额缴纳税款、滞纳金和罚款,未构成犯罪,纳税信用级别被直接判为D级的纳税人,在税务机关处理结论明确的期限期满后60日内足额缴纳、补缴的。

(三)纳税人履行相应法律义务并由税务机关依法解除非正常户状态的。

《纳税信用修复范围及标准》见附件1。

二、符合本公告第一条第(一)项所列条件且失信行为已纳入纳税信用评价的,纳税人可在失信行为被税务机关列入失信记录的次年年底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信用修复申请,税务机关按照《纳税信用修复范围及标准》调整该项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分值,重新评价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级别;符合本公告第一条第(一)项所列条件但失信行为尚未纳入纳税信用评价的,纳税人无需提出申请,税务机关按照《纳税信用修复范围及标准》调整纳税人该项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分值并进行纳税信用评价。

符合本公告第一条第(二)项、第(三)项所列条件的,纳税人可在纳税信用被直接判为D级的次年年底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失信行为纠正情况调整该项纳税信用评价指标的状态,重新评价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级别,但不得评价为A级。

非正常户失信行为纳税信用修复一个纳税年度内只能申请一次。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纳税信用修复后纳税信用级别不再为D级的纳税人,其直接责任人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其他纳税人之前被关联为D级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解除纳税信用D级关联。

三、需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纳税信用修复申请的纳税人应填报《纳税信用修复申请表》(附件2),并对纠正失信行为的真实性作出承诺。

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虚假承诺的,撤销相应的纳税信用修复,并按照《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试行)调整表》(附件3)予以扣分。

四、主管税务机关自受理纳税信用修复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向纳税人反馈信用修复结果。

五、纳税信用修复完成后,纳税人按照修复后的纳税信用级别适用相应的税收政策和管理服务措施,之前已适用的税收政策和管理服务措施不作追溯调整。

六、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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