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法院执行局是不会将此人移除失信人名单的,首先,老赖不是标准名词,是个俗称,既可以指所有的欠钱不还的人,也可以专指进入失信被执行人或限制消费名单的人。终本是是终结本次执行,就是法院在执行的时候发现没有财产可执行,只能暂时终结,从失信名单中删除;但后续还是可能重新执行,重新进名单的。
终结执行是否还会上失信人名单,需视情况而定:
(1)如果强制执行没有任何财产的执行人,是不会进入黑名单的;
(2)但是有履行能力拒不履行的执行人,会被列入黑名单。
执行案件终结后是否列为失信人要具体分析。如果没有可执行财产的不会列入失信名单。如果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的会列入失信名单。失信自然人跟老赖的区别是,两者的定义不同,两者是否有法律规定不同。
成为失信被执行人的限制,即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境以及在实行在招标投标、行政审批、融资信贷等方面的联合限制。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9种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包括:
1.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2.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3.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4.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旅游、度假;
5.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6.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7.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综上所述,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法院执行局是不会将此人移除失信人名单的,首先,老赖不是标准名词,是个俗称,既可以指所有的欠钱不还的人,也可以专指进入失信被执行人或限制消费名单的人。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删除失信信息:
(一)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人民法院已执行完毕的;
(二)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的;
(三)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删除失信信息,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
(四)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两次以上,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人未提供有效财产线索的;
(五)因审判监督或破产程序,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对失信被执行人中止执行的;
(六)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不予执行的;
(七)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的。
有纳入期限的,不适用前款规定。纳入期限届满后三个工作日内,人民法院应当删除失信信息。
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删除失信信息后,被执行人具有本规定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重新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删除失信信息后六个月内,申请执行人申请将该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撤销失信黑名单可以向法院申请,把费用给法院,由法院再给付对方,给付完毕,法院就会根据申请撤销黑名单。另外,根据相关规定,被执行人认为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错误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纠正。被执行人是自然人的,一般应由被执行人本人到人民法院提出并说明理由;被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的,一般应由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本人到人民法院提出并说明理由。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理由成立的,应当作出决定予以纠正。
向法院申请。可以和执行法官联系,把费用给法院,由法院再给付对方,给付完毕,法院就会根据申请撤销黑名单。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经申请执行人确认履行完毕,再向法院申请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消除,包括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删除失信信息,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但被执行人不还钱,申请人出具书面申请的可能性不大。
哪些人可以从失信名单中删除?
失信被执行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有关信息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中删除:
(一)全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经申请执行人确认履行完毕的;
(三)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的。
综上所述,想要撤销失信黑名单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请,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理由成立的,应当撤销。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删除失信信息:
(一)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人民法院已执行完毕的;
(二)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的;
(三)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删除失信信息,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
(四)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两次以上,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人未提供有效财产线索的;
(五)因审判监督或破产程序,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对失信被执行人中止执行的;
(六)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不予执行的;
(七)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的。
有纳入期限的,不适用前款规定。纳入期限届满后三个工作日内,人民法院应当删除失信信息。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删除失信信息后,被执行人具有本规定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重新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删除失信信息后六个月内,申请执行人申请将该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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