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失信被执行人在履行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后,可以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删除。
2.申请执行人向法院提出申请,通常在3到5个工作日内,法院会审查并删除失信名单。
3.法院依法终结执行案件后,也会自动从名单中移除相应的失信被执行人。
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失信被执行人全部履行义务、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或法院裁定终结执行的,均应从名单中删除。
法律分析:失信人员黑名单是法官判决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1、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2、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3、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4、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5、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6、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人民法院决定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时,应当考虑被执行人是否有消极履行、规避执行或者抗拒执行的行为以及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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